尽管有人曾怀疑艺术分类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但更多的人却仍旧乐此不疲、锲而不舍地推进该项研究。事实表明,对艺术进行美学分类是重要的,特别是在艺术世界持续动态发展的今天,进行这一分类研究更显得必要与急迫。
认识对艺术进行美学分类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把握:
第一,艺术美学的使命主要是揭示艺术的一般规律,它的视野应该是整个艺术世界,而只有通过艺术形态学的研究,透彻地分析艺术世界的内部结构,以及它们与人类社会生活实践和现实世界的联系,才能够对整体艺术世界的一般规律及各种艺术门类的具体规律和特征予以充分的和准确的把握。
第二,对艺术进行美学分类,是增进艺术美学与各艺术门类理论联系的必要环节。艺术美学是对艺术规律的宏观认识,并不能代替各个艺术门类的具体理论研究,但各艺术门类的理论研究又不应是孤立的,而应当由艺术美学作整体的把握,艺术分类便是予以联系、调控与整合的必要方式。
第三,对艺术进行美学分类,还可以增强各种具体艺术门类之间的联系。不论是史的研究,还是论的研究,或是艺术的创造,各艺术门类之间都有许多相通之处,人们不应将它们隔离开来,而应该使它们在互融与互渗中吸取有益的经验与质素,以推进各种艺术的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艺术分类研究的突出特点。
首先,艺术分类研究是一种动态性研究。由于人类社会历史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艺术的发展也同样是动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艺术的形态呈现出不断变化的态势,各艺术门类的内部结构也常常在这一动态中产生变化,其内部的各种因素及自身的运行规律会在外部因素的影响下出现隐变,进而导致该种艺术美学品位出现位移,具体艺术样式或体裁出现衰落或新生,相应地,该艺术在整体艺术世界的地位、作用、影响以及人们对其欣赏与接受的方式也会发生变化。这样,作为对艺术的美学分类研究,就有责任对其变化的状态作出反应,使人们能够及时地对推进其发展作出相应的举措。因而,只要艺术世界是一个动态的结构,艺术分类研究也就永远是一个动态的学科。
其次,艺术分类研究是一种综合性研究。在艺术分类研究的过程中,需要涉及众多学科的理论,借助众多学科的成果来丰富和深拓这一研究,使各艺术门类的研究由单一的、缺乏联系与比较的状态进入到复合的、整体性的研究层面。在艺术美学的整个理论构架中,艺术形态学是一个重要的分支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作为艺术形态学支柱性内容的艺术分类研究,包括对各艺术类别、门类、样式、品种、种类和体裁的不同层次的研究,显然需要借助文化学、人类学、艺术社会学、艺术心理学、艺术传播学等众多学科的理论指导、方法运用以及成果验证,没有各种学科的渗入与交融,艺术形态学的研究只是一句空话。
在艺术美学的发展历程中,人们对艺术分类的把握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
1.…按照本体论的原则,亦即以审美意识物化形态的存在方式作为分类标准,可以将艺术分为时间艺术、空间艺术和时间空间艺术。通常也可以将动的艺术看作时间艺术,将静的艺术看作空间艺术。
2.…按照心理学的原则,亦即以对审美意识物化形态的感知方式作为标准,可以将艺术分为视觉艺术、听觉艺术和视听艺术(或称想象艺术)。
3.…按照符号学的原则,亦即以审美意识物化形态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方式作为标准,可以将艺术分为再现艺术、表现艺术和再现表现艺术。
4.…除了以上三种主要的分类方法外,人们有时还根据艺术作品的物质材料或媒介的不同,将艺术分为造型艺术、音响艺术、语言艺术、综合艺术和实用艺术。
5.…根据艺术形象展示方式的不同,将艺术分为静态艺术和动态艺术。(www.daowen.com)
可以看出,人们对艺术分类的探讨是复杂的,推倒一个经过实践考验并具有相对合理性的分类系统是困难的,而重新确立一个通行的分类标准体系是更困难的。我们很难想象,可以用一种模式套用在所有艺术活动中。科学的表述应当是,艺术分类的标准是多样的。
但同时,我们也应明确,为了有助于推进艺术研究和艺术创作,人们对整体艺术世界分类体系的认识应该比较地趋向于一致,应当确立一种主要的分类体系。这一体系,必须具有以下的特点:其一,能够体现艺术分类史上的主要研究成果,集中多种艺术分类方法的长处;其二,能够体现动态发展中的艺术活动的状况,具有较高的灵活度和包容性;其三,能够使人们易于理解和操作。确立这一艺术分类体系,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分类方法的排斥,而是试图以这一分类体系为基础,同时以其他分类体系和方法为参照,吸取各种分类方法中的有益成分,使这一分类系统在动态的艺术活动和研究中得到不断充实和完善。
把握艺术分类的基本原则和尺度,应看其是否能够更充分地昭示艺术的美学本质与特性,只有从这一根本的角度予以探求,才能科学地确定艺术分类的主要标准。应当承认,艺术是人们主观审美意识与客体世界相统一的成果,是审美主体通过创造性活动,将审美意识作用于现实的物化形态。如果以此作为艺术分类的基本原则和依据,便不难看出,其间包含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其一,艺术及艺术美是审美主体与客体相互交融并呈现为一定形式的物化形态,这一物化形态的表现形式,显然或者是时间的,或者是空间的,亦即或者是动的,或者是静的;其二,艺术及艺术美是审美主体运用自身的审美意识进行创造性活动的结果,其结果或者呈现为侧重于情感的,即以表现为主,或者呈现为侧重于认识的,即以再现为主。前者,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本体论原则。后者,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符号学原则,艺术物化形态的符号或者体现为表现性,或者体现为再现性。
如果我们将本体论原则和符号学原则作为主体性原则,同时又以另外的原则为参照,比如,将艺术及艺术美的物质材料和媒介呈现融入其间,便可以将艺术分为造型艺术、实用艺术、综合艺术、语言艺术、音乐艺术及舞蹈艺术、数字艺术等。
这样,我们确认以本体论原则和符号学原则为主体原则,同时以媒介论原则为辅助性原则,并使其有机整合,便可得出这样的结果:
即,时间的表现艺术:音乐艺术;
空间的表现艺术:实用艺术(工艺、建筑、设计)、书法;
时间空间的表现艺术:舞蹈艺术;
空间的再现艺术:造型艺术(绘画、雕塑);
时间空间的再现表现艺术:语言艺术(文学)、综合艺术(戏剧、电影、电视艺术)、数字艺术。[2]
事实上,一切划分都是相对的。相邻的两者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坚壁,有的艺术种类可以兼跨两个甚至更多的方面。这正是艺术活动的动态性和互渗性特征的体现。
图89 皮埃尔·奥古斯特·雷诺阿:《游船上的午餐》(法国,1880—1881)
比如,作为造型艺术的绘画和雕塑,在其本原的意义上,无疑属于再现性的空间艺术,但从19世纪后期以来,出现了印象派绘画以及其他现代派美术,它们不以对客体世界的再现为主要追求,而以表现自我意识及内心世界为艺术目标,这样的绘画和雕塑,显然已经演变成为空间的表现艺术。但此类艺术并不代表造型艺术的全部或者主流,因此将其主体视作再现性艺术仍是必要的。关于戏剧、电影与电视艺术的归属,存有较大的争议。一般来说,人们习惯于将戏剧和影视划为再现性时间空间艺术,有的也将戏剧划作表现性时间空间艺术,以示戏剧在对人的心理世界的表现方面比较突出,并以此与电影相区别。但这正表明戏剧不仅具有很强的再现性,而且具有突出的表现性。影视尽管较多地展示了社会历史的风貌与现状,但它在表现和挖掘社会心理、人的内心情感以及哲理等方面,也一直显示其突出的优势,诗与散文化特点在影视作品中经常得到充分的展现。因此,将戏剧与影视划为再现与表现性艺术,是比较妥当的。而作为语言艺术的文学,自然是时间的,也是表现的,其空间性和再现性特点则是虚拟的,存在于人们的想象之中,而不像戏剧及影视那样具有实在的具象性。但是,这并不妨碍认定其空间性与再现性。至于文学中诗、散文与小说等的区别,则是该门类艺术内部样式和结构的差异。作为新兴艺术样式的数字艺术,因其尚处于动态发展的进程之中,关于其类别的归属更有较大争议。其强大的艺术表现力充分表明,它既具有时间与空间的及其表现和再现的功能,也有超越时间与空间的特有功能,但基于当下人们的认知条件,将其置于时间空间与表现再现的序列,应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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