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美,即通常人们所说的狭义的美,与作为审美对象的美(即广义的美)是两个不同内涵的概念,不能相互混淆或相互取代。所谓优美,是指在矛盾双方的和谐统一中显现出来的令人心旷神怡的美。它始终处于相对统一的平静、柔和状态,是美的最一般、最具常态化的形态。优美作为主体实践和客观规律相符合的反映,它产生的是一种意志和理智相统一的和谐感,主客观相一致的自由感,并以自身形貌或情境的柔和与恬适给人们以赏心悦目的优美感。
图69 拉斐尔:《披纱女郎》(意大利,1514)
美根源于社会实践,它表现在主体实践对客观现实的辨证关系上,其本质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现实对人的本质力量的肯定。而现实对象总处在相对静止和运动两种状态。作为优美,它呈现于审美关系之中,主客体之间是矛盾统一的辩证关系,二者相对应而存在,在相对静止的状态中呈现为融合或趋向融合。它体现了真与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美,是人的自由创造的生动体现。
优美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在表现形态上,优美始终处于矛盾的相对统一和平衡状态。它体现了作为实践的主体和客体处于相对统一的情境,形式上的表现特征为柔媚、和谐、安静与秀雅的美,使人产生和谐与愉悦的美感。
第二,在人们的审美感觉上,呈现为优美的艺术活动或作品给人以轻松、愉快、心旷神怡的审美感受。
第三,在其创造精神上,优美的艺术创造表现了创作主体心境的平和与静谧,以及对于世界与人生的平静如水与达观愉悦的创作心态。在这样的创作氛围中,艺术家能够保持与实现自身最美好的艺术追求。
由此可见,优美最根本的美学特征是和谐。
和谐是优美区别于美的其他形态的基本美学特征。优美是事物内部矛盾处于同一、静态或渐变的过程,没有对立、冲突、倾斜和剧变的美,是普遍存在的易为人们接受的纯净的美,是一种平静、优雅、舒畅的审美愉悦。这种和谐,在内容与形式、历史与现实、主体与客体等各方面都是协调一致的。表现在优美的审美对象的形式方面,一般都具有清新、秀丽、精致、轻盈、娇小、柔和、淡雅、细腻、流利、飘逸、光华、圆润、微妙等特征;表现在内容方面,一般都不呈现激烈的矛盾冲突,以及矛盾的一方压倒另一方的统一,而呈现为矛盾双方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表现在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方面,则是二者交融无间、浑然一体、和谐统一。
优美作为一种美的形态在不同发展领域有其各自的具体特征。在社会生活领域,优美侧重于内容,主要体现在人的伦理与道德层面的和谐统一,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社会的安定、清平及国运昌盛等;在自然领域,优美则偏重于自然物之间和谐统一的美,其美的形式是最重要的表现,人的活动及其与自然的关系是其优美的集中体现。多样统一的形式美规律是构成自然美的重要因素;在艺术领域,优美更是突出体现了人们对于和谐美的理解以及典型化的表现。艺术中的优美是完美的内容和精致的形式的和谐统一,是现实中优美的艺术再现与创造性反映。
优美的表现形态也有着突出的特点,在其感性形态上,优美的事物的体积相对较小,外在形式往往具有对称、均衡、圆润、柔和、比例协调的特点。在体验者的审美心理上,优美则直接给人精神上的愉悦和心旷神怡的审美感受,不需要经过中间环节,所以感觉优美时心境是单纯的、始终一致的。在其艺术表现上,优美的艺术是根据内容的要求,使其美的形式与真和善的内容和谐统一起来的结果。由于艺术中的优美是现实中的优美经过艺术家再创造的产物,因而它比现实中的优美更集中、更典型、更理想,更能鲜明地显示出和谐美特征。
在审美或艺术范畴中,优美与中国古代美学中的中和十分接近。(www.daowen.com)
中和,是最古老、最传统、最有中国特色的美学范畴之一,“中”的本义为不偏不倚、处于正中,刚柔相济。在中国古代,“和”的概念更多的是人们从生理与精神快感的感知出发对于客观事物形式上的配合与适度的认同,主要指“和谐”“和美”“调和”。在艺术中,它更多的是指一种意境的完满和意象的完整,体现出作者的情思和作品的气韵。
就审美形态来看,中和之美与和谐美十分接近,我国古代的艺术就一直以追求中和美为主线,西方艺术也将和谐美作为艺术追求的重要部分。中和,是中国传统艺术始终十分重视的具有主体性意义的目标,而在西方,和谐则是艺术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中国传统美学范畴的“中和”与西方美学中“和谐”的差异,主要在于西方的“和谐”偏重于形式美,而中国的“中和”带有一定伦理美的倾向。和谐更多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和则较多强调情理结合,情感中潜藏着智慧,以得到现实人生的和谐和满足。“乐而不淫,衰而不伤”、美刺适中、淡雅平和、怨而不怒,成为中国传统艺术的主导风格。
在当代,人们对于中和与和谐的理解则更趋向于同一,中和之中不乏艺术形式的追求,而在和谐里也充满了内容的成分。无论是中和还是和谐,伦理的社会化的内涵均具有重要的分量,同时也不乏对于艺术美的创造。
中和与和谐之美、从来也不是绝对静止的,而是始终处于相对的运动状态。在中国传统美学中,“违而不乱,和而不同”始终是艺术创造的至高境界,无论是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和从来都是相对的,有矛盾而不紊乱,讲和谐但不回避差异,正是辩证法的体现。纵观人类艺术发展的历史,从来也没有绝对和谐、没有任何差异的形象体系或意境,人们正是在不断消弭差异和矛盾的过程中创造理想的和谐境界,同时也不回避差异的存在,这才符合社会的真谛。和而不同,既符合中和与和谐的基本要求,同时也为人们创造和谐型作品确立了基调。
和谐,作为古典美学的最高范畴,正是狭义美亦即优美的内核。探讨艺术美绝对不能离开和谐这条主线。和谐,是客观事物形式上的配合适度、刚柔相济,亦是主体精神达到至高境界时的外化。当审美对象协调融合而完美呈现,主体心灵或情境达到一种欣悦舒适之态时,便产生了和谐美。
和谐对于感官,是美的形式的最高体现。艺术形式的组合法则不是单一的,呈现为整齐纯一、对称均衡、节奏韵律、调和对比等多种形式。多样统一,则是对形式美其他一切规律的集中概括。多样统一,最终将通向和谐,亦即在事物的运动中,所有的差异和对立逐渐消失,成为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
和谐,更是内容的和谐,是形式所彰显出的内容美。它是艺术作品内在精神与事物本质的统一。和谐美的产生,决定于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与自由的关系。它集中体现为理想化的典型和意境,以及完美的、全面发展的人,是在形式美外化的基础之上,更高的内容与精神的统一。
在所有审美类型与范畴中,优美属于本体的美,其他美的形态与范畴,则是在优美基础上的变化与延伸,同时也是对于优美的丰富和拓展。优美是狭义的美,也是具有典型意义的美。在一般意义上,优美是完善的和具有理想意义的美,它主要体现为艺术创造主体与客体之间完全消失了的矛盾与差异,表现出完美的毫无间隙的统一,显然,这是具有理想意义的美。人们当然需要这样的美,而且人们通常也将这种狭义的美理解为具有普泛意义的美,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同时,人们也不满足于仅仅停留于优美的层面,如果将艺术活动滞留于优美,会使这种活动显得单调,同时也不能深刻地反映社会和人生的真实,因而人们需要并创造出更多的艺术活动的方式和形态。优美之外更多艺术范畴的出现,正是人们审美活动不断深化的结果,同时也是人类对于社会发展予以深度思考的需要。更多艺术范畴在人类艺术实践的进程中相继推出和成熟,拓展了审美及其艺术活动的多样性特色,不断满足人们审美及其艺术创作的需要,为艺术殿堂增添更多更丰富的内容。
图70 安格尔:《泉》(法国,1856)
然而,多数艺术范畴的特点表明,体现了不同特点的不同类型的作品,往往并不能直接给受众带来美感。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艺术活动只有在具有中和之美与和谐之美的作品的欣赏中,才能使受众直接产生美感反应。也就是说,艺术活动只有生成具有和谐美感的因素,才能迅速感染与陶冶受众。体现了不同范畴特点的艺术作品或艺术活动,只有将艺术作品所产生的感觉转化为和谐的美感,才能使这些艺术作品实现其应达到的审美效应。优美之外其他艺术范畴的作品所产生的各种感觉,均与优美有着密切的关连,它们虽然与优美有着不同的距离和差异,但都是在一般美感亦即优美基础上的变化与延展。有的只是在优美的基础上稍有变化,或者说没有本质的变化,比如壮美,它对于优美仅仅是量的区别。又如悲剧和崇高,虽然与优美有较大变化,但它们与和谐之美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悲剧与崇高虽然表现为客体对于主体的压倒,但由于主客体之间呈现为积极的和正面的关系,因而在实质上并没有出现截然对立的差异,其中也蕴含着对于和谐美追求的趋向;也有的已经大大偏离优美,走向了与和谐之美对立的方向,比如丑和荒诞,但即使在这样的范畴中,人们也没有放弃对于基础美感的追求,而是通过曲折的和间接的方式,达到对于基础美感的凸现。在所有与和谐美亦即优美有着一定差异的艺术范畴中,最终完成美的创造与美感接受,均要做到一定的转化,亦即将各种艺术范畴所生成的不同的审美感觉予以转化,使之接近或融合于基础美感之中,使人们在接受各种复杂的审美熏陶的同时,也要完成对于和谐之美的认同与回归。而如丑和荒诞,在其主客体关系中,不仅表现为客体对于主体的极大压抑,同时也表现为对于人类精神的扭曲,呈现为负面的消极的力量,不能直接表现出对于人类美的精神的回归,因而在这样的范畴中,若要实现向和谐之美的转化,则需付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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