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形式的基本因素,体现了艺术意象、形象和意境存在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是艺术表现的手段性媒介。而真正的艺术作品,还要使其形式因素遵循一定的规律加以组合,方能形成富有魅力的佳作。艺术形式的组合规律体现为多种法则,简单或单一的作品可以以一个方面的法则为主,兼用其他方面的法则,比较复杂或宏大的作品则可以将多种法则交替或交叉使用,以增进其艺术表现的能量。不同种类的艺术作品,虽然其形式因素存有差异,但在艺术形式的组合规律和基本法则方面,则具有较多的共同性。
图50 卡诺瓦:《美惠三女神》(意大利,1814—1817)
1.整齐纯一
亦称齐一、单纯齐一、整齐一律。这一法则体现为最基本、最简要的形式组合,意在造成明朗、井然的状态或严整、划一的气氛。整齐,就是事物的各个方面都很有秩序,且按照统一的模式和规定性安排布局;纯一,即比较简略和单一,不存在过分繁琐和复杂的铺排,也不表现为明显的差异和对立。军队中列阵的布局和许多行为方式集中地表现为整齐纯一的美,这既是军队承担特殊使命的需要,同时也昭示出军队威武雄壮的气势,以及军人昂扬的风姿和无往不胜的力量。艺术中的整齐纯一也有大量的表现,群舞、大合唱、交响乐、团体操等,均是通过较多的人演绎同一种动作或音乐,造成一种规模效应,渲染某种气氛或情境,以增进艺术品的表现力,达到单一的表现所不可能企及的效果。建筑中按照齐一的原则予以布局,给人以祥和、稳定的感觉。音乐、舞蹈按照固定的节拍进行表演,也是齐一的表现。
反复,是整齐纯一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表现为同一种形式因素的多次出现,且富有一定的节奏感。连续出现同一种形式,就会使人的感官受到连续的富有节奏的刺激,以产生不断加强的感觉,造成动态的一致。在音乐、诗歌、舞蹈中,反复这一形式都是经常使用的手法。即使在其他艺术中,有时也会使用反复。
但是,整齐纯一缺少变化,时间稍长,或过多地采用整齐纯一,容易使人的感官疲劳,觉得单调和呆板,以致产生倦意。因而在艺术创作中对这一原则的使用也需适度,掌握一定的分寸。
2.对称均衡
图51 米开朗基罗:《朱利亚诺·美第奇陵墓雕塑》(意大利,1520—1534)
对称原为数学上的概念,是指在一条中轴线的上下或左右,其形式呈现为均等。在自然界,对称是一种客观的、常见的现象,是生物体自身结构的一种合规律性的存在方式,无论动物、植物,还是人,均在其形状或形体上表现为对称。对称给人以安宁、和美、舒适的感觉,因而进入审美和艺术领域,对称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比起整齐纯一,对称已经有了一些变化,不再过于单调,但仍显得比较刻板和过于稳重。
均衡在一定意义上,是对称的延伸,较对称又多了一些变化。在对称中,一般呈现为形式的一致和量的对等,这也是均衡,称之为对称均衡。但均衡还有更多的表现方式,有时不必追求形式的完全一致,但在量上则应大致对等;有时在量上也不必均等,可依靠其距离支点的远近,形成实质上的对等,这称之为重力均衡;还有的时候,有意突出其对立和差异的部分,表层看极不均衡,但由于其相互依存和相互比衬,以致在人的感觉中造成相反相成的效果,形成本质上的均衡,这被称作对比均衡。
在艺术创作中,对称和均衡的表现都大量存在,它们显然比整齐纯一更富有变化,因而也就更多一些美感。但单一的对称和均衡的使用不宜过多,特别是在当代社会,人们更多地趋向于变化有致,如若将其与其他形式美的法则结合使用,则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实际上,对比均衡已经是比较高层次的形式美规律,因为它在艺术中体现的是对立的统一。绘画中光影的明与暗、色彩的冷与暖,戏剧中情节的起与伏、人物动作的徐与疾等,都是在追求对比的均衡。如此看来,对比均衡已是多样统一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了。
3.节奏韵律
节奏是一种有规律的反复呈现,具有很强的秩序感。它在反复运动中注重在时间及空间中的变化组合,体现出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性。不同的节奏传达出不同的情绪。而在节奏的变化中融入特有的情韵和情调,使之通过声韵和节律的变化,具有了某种声音的色彩感,这就是韵律。
节奏和韵律存在于多种艺术形式之中。自然社会万事万物都有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秩序,这种规律和秩序的运动,就是普遍存在的节奏。艺术活动及艺术作品的节奏体现了艺术自身生命运动的方式,及其完整性和生动性。节奏在音乐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是音乐艺术的生命。节奏在音乐中最基本的形式是节拍,节拍是乐曲中周期性出现的节奏序列,是按一定时值循环重复的音的排列与组合,声音按照节拍的快慢强弱有规律、有秩序地变化和运动,并形成对乐曲主旋律的反复强调,其间,速度和力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舞蹈与音乐的天然联系,所以舞蹈对节奏的要求是不言而喻的。在诗词艺术中,节奏和韵律也构成其存在的主要方式。诗词中那些具有一定高低、轻重和时值的语音的排列和匀称的间歇与停顿,就是其节奏感的体现。而那些相同音色的反复出现、句末同韵同调的音相应和,则为韵律,中国诗词中押韵、合仄、排偶等,正是韵律的体现和创造。事实上,在建筑、戏剧、影视中,都须注重节奏的把握,亦即对于结构和情节的延宕,按照其内在规律行事,同时也是对人们生理节奏和心理特性的适应。这些艺术样式虽然对节奏的体现不如上述样式明显,但其节奏是潜隐在结构与情节之中的,它在深层制约着艺术作品的延展。(www.daowen.com)
4.调和对比
调和对比是矛盾着的事物的两种状态,或在矛盾中趋向统一,或在统一中呈现对立。调和是把相近的不同事物相并列,将差异引向一致,对比是把差异更大的事物相并列,使其在统一体中呈现强烈的对比和差异。在艺术活动和艺术作品中,调和对比是人们经常采用的形式美法则。
艺术主体在创作中是否采取调和对比的方式,应基于艺术家的个性,以及创造艺术形象、艺术意境的需要。调和手法的使用,可以使本质特性接近与形式特点相近的事物相并列和相融合,由于其特性的接近,便不会使人感到生硬和勉强,其相交相融恰好给人以舒适、亲切和协调的感觉。绘画中相近或相邻色彩的搭配,可以产生另一种相近的色彩,其变化的过程显得柔和与自然。建筑艺术中注重建筑体及其色彩与周边环境的相宜,戏剧艺术中把握情节演进的有致,均是采用调和的原则与手法。在其本质上,调和正是对和谐美的追求。
图53 提香:《神圣的爱与世俗的爱》(意大利,1512—1515)
与调和相对应,对比的原则正是较多地强调鲜明、对立和冲突,以给人造成较强的视觉、听觉等感官的冲击,达到震惊、醒目和振奋的目的。在各种艺术品种中,对比都是常用的手法。比如绘画中红与绿、黄与紫等色彩的设置,均会收到对比的效果,而黑与白的截然对立,更会造成强烈的对峙。音乐中节奏的急剧变化,音程的大起大落,也会令人震撼。戏剧中情节起伏的出人意料,人物命运的变化莫测,均会造成剧烈的情感冲击。这些同样是创造特定艺术形象和意境的需要,特别是对于具有崇高和悲剧色彩的艺术品,更是创作者所努力追求的。
5.比例
比例是事物的整体与局部、局部与局部之间在体积、重量、长度等量的方面的关系。符合人的感官和心理要求的,亦即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比例关系,就是美的比例。在自然世界中,有许多事物之间的比例关系是富有美感的,人们的艺术活动,更在比例方面努力创造符合美的规律的作品。由不同比例关系建构的艺术品,在审美品位上往往有很大的差异。
图54 故宫建筑群(中国)
在各种艺术品类中,建筑、绘画、雕塑、工艺等对比例特别注重,音乐艺术也比较注重对比例的把握。古埃及的金字塔建筑在各种比例关系的设置和掌握上,达到了令现代人震惊的水平,不仅在比例的准确性方面,而且在其符合美的规律上,都是极为高超的。人类不同民族和地域的建筑风格虽然迥异,但在其比例关系的把握上,都是努力体现其审美理想和意识的。北京故宫庞大的建筑群,其各个建筑体之间错综复杂的比例关系,都要服从故宫整体的建筑格局的需要,并要符合这一建筑群所内蕴的社会精神和皇权意识,同时,还体现出那个时代审美意识和审美创造的最高水准。雕塑、绘画等造型艺术,均应在构图和布局时非常注意比例的协调,即使出现些微的比例变化,或是需要对人体或物体做出变形的处理,也应服从于整体的审美构思和创作意图,而不应过分随意。当然,完全拘泥于比例的准确,未必能够创作出高层次的作品,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艺术中,比例的美与和谐都是相对的,即使“黄金分割线”也不是唯一美的比例,过于追求比例的和谐会抑制主体精神和情感的表现。
6.多样统一
多样统一,是形式美的最高原则,是对形式美其他一切规律的集中概括,也是艺术创造的辩证法思想的体现。宇宙天体和人类社会,均是整体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的统一,艺术创造对多样统一的追求,正是与宇宙运行客观规律的适应和一致。多样,即指事物之间的差异性和个性;统一,则是指个性事物间所蕴含的整体性和共性。多样统一,才能真正体现事物的本质特征,它一方面展示出形象的诸种形式因素的多样性和变化,同时又在多样性和变化中取得与外在事物联系的和谐与统一。多样统一,也能折射出形式因素与社会性的内在联系,可以反映出不同民族、不同时代、不同生活经历的人们共同的审美心理,以及存在的差异。
图55 摄影:《云南古镇》(Weerpong Chaipuck,泰国)
多样统一最终将通向和谐,亦即在事物的运动中,使所有的差异和对立逐渐消失,成为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同时,它不仅体现了形式方面一致与和谐,而且更深层地促成了艺术作品内在精神与事物本质的统一,这样,就可以使人们的审美情思得以寄托,审美理想得以实现。中国传统哲学中对于天、地、人关系的构想,对于“道”的理解,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阐释,均对中国艺术精神的形成和艺术形式美的发展起到极为重要的制约和导引作用。
在所有的艺术品类中,多样统一都是对其形式美的最高追求。不论是艺术品的基本形貌,还是在其质量或动势等方面,都可以通过对多样统一的创造性把握,将各种原本不和谐、不一致的事物导向整一与和谐,使人们领略到由多样统一带来的和谐与整一的美感。在艺术创作中,如果仅仅合乎具体的形式美法则的要求,而与多样统一的原则相悖,也不是美的和高水准的艺术品。遵循单一的形式美法则,有时是可行的,特别是在比较简单和短小的艺术作品中,按照一至两个方面的形式美法则行事,即可达到既定的目标。但在那些相对复杂和宏大的艺术品的创制中,则要较多地、交叉性地将各种形式美原则予以组合,以达到最佳的表现效果。事实上,对于上述各种形式美原则的有机组合,也就趋近或实现了多样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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