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形式之所以为人们所认同,是因为它富有较强的美感,对于社会的人来说,艺术形式具有突出的审美特性。艺术形式的美感及其审美特性的存在是艺术具有恒久不衰的魅力的根本原因所在,是一切艺术活动得以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前提与基本条件。
美的形式与形式美是有一定差异的。美的形式是指体现了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本质内容的自由的感性形式。无论是体现了美的事物存在的方式和状态,以及内容诸要素之间的联系、结构和组织的内形式,还是呈现为美的事物感性外观表现形态的外形式,都是这种自由的感性形式的创造。一般来说,美的形式不能离开内容而独立存在,脱离了内容的美的形式是空洞的和缺乏意义的;同时内容也不能离开形式,而要借助于美的形式来表现其丰富的精神内涵。
形式美则不同。一方面,形式美也有一定的内容体现,另一方面,形式美又有相对的独立性,而这两方面又是相互统一的。这是因为,形式美所体现的是形式本身所包含的内容,而不像美的形式那样有具体的、特定的内容需要体现。形式美自身包容的内容是朦胧的、潜隐的、不清晰的,它有时就是某一民族或地域历史的审美经验的积淀,是特定民族或群体审美情感和心理的体现;有时又是上述情感和心理与艺术主体自身生活经验和审美体验相互交融的结果。其间,形式的美感是主要的,但不能因此就否认其内容因素的存在。如果孤立地去谈形式的美,将会导致对形式美的片面理解。
但美的形式和形式美在本质上又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人类基于审美和艺术创造的需要,在对自然界和现实生活的观照中对富有美感的形式的发现和创造,是人们的审美情感和审美心理与客体对象双向交流并予以提升的表现,同时又都表达和承载了一定的内容因素,因而,我们在考察艺术形式的时候,是将二者同时予以研究的。
图42 米隆:《掷铁饼者》(希腊,公元前450)
艺术形式的美感特性是有史以来人们非常关注的课题。早在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就提出,“美是和谐与比例”,他们最早发现的“黄金分割”比例就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形式美的规则。他们还认为,一切立体图形中最美的是球形,一切平面图形中最美的是圆形。亚里士多德认为,美的主要形式是“秩序、匀称与明确”。文艺复兴时期的达·芬奇提出“美感完全建立在各部分之间神圣的比例关系上”[2]。18世纪英国画家荷迦兹认为最美的线条是曲线。他们都从一定的角度看到形式美感的重要。但他们有时也过分夸大了形式美的独立性,甚至将其作为唯一的审美对象,如克罗齐所说“审美的事实就是形式,而且只是形式”[3],这就势必导致形式主义。
作为审美创造的重要使命,艺术形式的建构就是美的创造。但仅止于此,仍不能从根本上将形式创造的本质以及与内容创造的关系加以辨析。从9世纪末以来,西方一些美学家在形式方面提出了许多新概念和新观点,对于认识形式美的实质有了突出的进展。
英国艺术批评家克莱夫·贝尔提出艺术是“有意味的形式”[4]。他认为,一切视觉艺术所共同具有的性质,就是“有意味的形式”,即指线和色的关系和组合,亦即构图所产生审美效应。在贝尔看来,这种形式并不是纯粹的,而是与艺术家头脑中的情感相互联系的,并且提出“有意味的形式”是一种审美的感人的形式”[5],人们对于这种“有意味”的“终极感受”,是“宇宙的感情意味”[6]。因此,贝尔所强调的形式就具有了独立于理性并具有审美的情感和感性的意味。这一思想,对于理解艺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赋予了新的内涵。
图43 鲁本斯:《卸下圣体》(德国,1611—1614)
格式塔心理学派提出了“异质同构”说,他们认为,尽管物理世界与人的心理世界是不同质的,但两个世界的力的结构是可以达到一致,或相通的,其相通,就是形式的契合,亦即完型。阿恩海姆等人认为人的心理活动中有张力的存在,人们在接受了审美的形式之后,就可以唤起人们心中的张力,亦即调动起人们的感觉和情绪,而这种感觉和情绪就是融合在审美形式之中的。
符号学美学认为,艺术是一种纯粹形式,其符号形式有着自身独立的价值和语言,即指艺术就其本质和整体而言是一种符号,亦即是一种象征性语言。这种语言与推理性语言不同,它的象征对象是艺术主体的心理内容和心理运动,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主体的情感的表现。苏珊·朗格提出“美是有表现力的形式”[7],并把艺术品作为情感的意象来看待,将这种意象称之为艺术符号。但艺术符号不是一般的符号,而是一种意象,是通过媒介创造出来的生命和情感的客观形式,也可以说,艺术符号是一种生命符号。(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艺术形式美的创造,主要是遵循美的形式规律,对于审美意象以及审美情感的创造,其间美的意味或韵味的生成,既体现了艺术形式美的基本法则,同时也是人的情感和生命的凝结。具体来讲,艺术形式美的实质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艺术形式的美是独立的审美价值与精神内涵的统一。
事实上,不论是美的形式,还是形式美,都是人类对客体世界整体性审美认知和把握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它的全部。艺术形式的美从来都不是单纯的形式的美,而是与一定内容的因素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因为,首先,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是宇宙万物的客观规律,内容与形式的相互依赖和统一是适用于任何领域的,而如果试图在某些艺术创造中排除内容、提炼出纯粹的形式,是违背客观规律的;其次,真正艺术的美,并不在于具有多少形式因素,而是在于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具体来说,就是真、善、美的统一。不论任何形式,即使是以抽象形式的方式出现,人们对它的认识也不可能脱离真和善的方面而孤立地去接受形式的美,相反,如果说人们能够对于某些抽象的形式可以产生直观的美的感受的话,正是人类在历史的进程中,对那些体现了真和善的内涵、与内容和谐统一的形式的提炼和积淀的结果,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其间,形式的美不仅是快感和单纯愉悦的美,而且是充盈着丰富精神内涵的美。
诚然,艺术形式的美常常体现出独立的审美价值,其表现形态,有时是对内容因素的淡化,有时则是与具体艺术形象的疏离。但是我们又应看到,对内容的淡化并不等于与内容因素的完全脱离,与具体艺术形象的疏离也不表明对精神内涵的排斥,即使是以完全独立的形式出现的作品,也会充分表现出艺术主体的思想意识和精神追求。因此,如果将这种形式的表现与一定的精神内涵分离开来,从而否认抽象形式美中精神内涵的存在,就会导向形式主义、唯美主义,甚至出现恶劣的形式主义,扭曲艺术的本质。
第二,艺术形式的美是形式的抽象性和人的精神性的统一。
作为艺术作品中的形式,的确具有较强的抽象性。但这种抽象性并不意味着脱离一定的精神内涵。人们对抽象形式美感的认同以及对其规律性的把握,正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对自然和现实生活中无数体现了真、善、美的事物和过程中的形式特征归纳和抽象的结果,同时也是与人的生理和心理结构的功能和需要紧密相连的。
在自然界和现实生活中,无数客观的事物有着自身生命活动所具有的形式运动规律,从而形成了一定的形式结构,而当这种形式运动和形式结构与人的生命活动中所展示的形式运动和形式结构发生相通或“同构”的时候,就会产生感应,形成有机的交融或化合,这既是出于人们对于美的形式的情感需要和审美需要,同时也是人们对于客体世界的认识不断获得自由的体现。正是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通过无数次的对于形式特征的认知和提升,才使得人类对于形式美的认知形成厚重的历史积淀。一方面,人们不断地认识客体世界和事物的形式特征,并不断地抽象为形式美,另一方面,人们又以形式美的规律为指导,创造更高层次的美。这样,人类对于形式美的认知和创造才能得到持续的发展和提高。
第三,艺术形式的美是自然和现实形态的美与艺术主体独特审美个性的统一。
在自然世界和现实生活中,不同事物的形式特征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的意愿为转移。但客体中美的形式特征能否被人们认识,则与审美主体的文化心理结构有很大的关系。不同的人在感受外部世界的形式特征时(如色彩、声音、形貌等),只有当客体的形式运动和形式结构的特征与主体对于形式运动和形式结构的认知相一致时,亦即当外部形式因素的刺激与主体的生理和心理相吻合并得到积极的反应时,主体才会与客体形式特征发生化合,从而在主体心理中产生审美愉悦或曰审美快感,进而形成形式美感。而如果主体心理对客体形式特征无动于衷,或者发生拒斥时,当然就无法在主体意识中产生形式美感。
由于人们的社会存在、民族归属、地域特点、文化结构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不同艺术主体对于外部世界形式特征的接受、认知与化合也会呈现差异,具体表现为人们对形式美感的把握有所不同,这正是艺术主体独特个性的体现。但是,由于人们的社会存在,由于人们共同或相近的民族归属、生活习性、地域特点,便使得具有相同或相近生活方式和社会存在的人们有着较多的共同点,对于形式美的认识也就比较接近。反之,生活方式和社会存在差异较大的人们,对于形式美感的认知和把握,也会有较多的差异。因此,在对于形式美的认识和把握上,除了艺术创造主体的个性之外,还存在突出的民族个性、地域特性。当然,在历史的文化交融和互通的过程中,人们的认知也在不断丰富和扩展,但个性依然存在。共性的扩展并不能消解个性,个性的不断丰富才能为共性的发展提供深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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