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艺术思维特征:解读《艺术美学》

艺术思维特征:解读《艺术美学》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的学者甚至把艺术的掌握方式直接认定为形象思维的方式,足见思维在艺术的掌握方式中的位置和作用。确认意象思维和形象思维是艺术思维的主要方式,是基于艺术创造对思维的基本要求和一些具体思维方式的特点来考虑的。因此,意象思维和形象思维应当同是艺术思维的主要方式。

艺术思维特征:解读《艺术美学》

艺术的掌握世界的方式中,集中地凝结着艺术主体强烈的审美意识。审美意识,是主体对审美对象的能动反映和基本态度,亦称美感。广义的美感,包括审美感受、审美体验、审美认知、审美能力等;狭义的美感,则专指审美感受。美感是人在审美创造的实践活动中,通过对自身本质力量的直接观照和肯定,所产生的愉悦之感。人类在历史文化的不断发展中,使得自身的各种感官变得敏锐、富有理性和创造性,审美感觉也得到日益丰富和完善。人们可以更多地、更深层地凭着自身的美感能力从事艺术创造和艺术欣赏,从中领略无限丰富、美好和深邃的艺术内涵,获得精神的审美享受。实际上,艺术创造的过程,就是充分显现自身美感能力的过程。

与美感能力直接相连的,是主体艺术思维的基本方式和能力。在艺术的掌握世界的方式中,思维方式是极为重要的。有的学者甚至把艺术的掌握方式直接认定为形象思维的方式,足见思维在艺术的掌握方式中的位置和作用。艺术思维,是艺术创造的核心。在今天,艺术思维的研究仍具有很大的难度,因为这一课题的探索须依赖于思维科学的进展,而思维科学又是以生理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为基础的。一个多世纪以来,在现代科学的推动下,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确有较大发展,但由于生理学、脑科学等方面的局限,使得一些心理学家非常具有创见的理论也难免带有浓郁的理论演绎和推测的色彩,缺乏科学的验证。人类对自身研究的相对薄弱,很难为人类思维以及艺术思维的探寻带来很大的推进。即便如此,人们也必然要借助于多学科的综合成果,使艺术思维的研究有所进展。这对于正确地认识艺术掌握方式的本质和特征,是非常必要的。

艺术的掌握方式,在其思维方式上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艺术思维是一种极其复杂和丰富的心理活动,它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感性与理性的统一、心与物的统一、情感与认识的统一。艺术思维需要调动主体的多种心理因素,包括感觉、知觉、表象、记忆、想象、情感、理解、意志等,使之成为一个以审美为核心、以表象和意象为思维材料的有机统一的富有创造性的动态过程。意象思维和形象思维是艺术思维的主要方式。

确认意象思维和形象思维是艺术思维的主要方式,是基于艺术创造对思维的基本要求和一些具体思维方式的特点来考虑的。

第一,艺术思维是指艺术创造过程中的思维形式,显然,艺术思维的方式并非一种。通常人们把形象思维看作艺术思维最主要的方式,同时也把抽象思维作为艺术创造中不可缺少的思维方式,近年来,一些学者又把灵感作为艺术思维的重要方式,以弥补形象思维的不足。艺术活动的实践表明,形象思维是客观存在的,它主要是指主体对客体世界中具体物象所具有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客观表征的思维,在一些以叙事和再现为主、特别是以塑造人物形象为主要目的的艺术创作中,形象思维应当是主要的思维形式。但形象思维显然很难涵盖所有的艺术创造,在那些重在表现主体主观意识中的表象、情感或者意象的艺术创造中,形象思维显然是难以胜任的。意象是存在于主体心中的审美认识和审美感情的复合体,是主观之“意”和客观之“象”的统一,其“象”可以是具象的,也可以是抽象的。当主体意识环绕这种意象进行思维时,显然应当称之为意象思维。许多以表意和抒情为主的艺术创作,主要应采取意象思维。可以说,形象思维偏于具象的、客观的物象创造,意象思维则偏于抽象的和主观的意象创造,但二者并不能截然分离,它们往往是联结在一起并交替发挥作用的。因此,意象思维和形象思维应当同是艺术思维的主要方式。

第二,抽象思维是艺术创造中非常重要的思维方式,它对艺术家的整体艺术构思以及创作的每一个环节,往往都起到重要的导引作用。特别是在以叙事和再现为主的艺术创作中,抽象思维更显得举足轻重。不论是题材的筛选、矛盾的设置、时代和社会背景的勾勒,以及人物基调的确定、精神倾向的把握,都离不开抽象思维,理性认识与主体精神均可在创作中得到充分显现。此时,抽象思维常常是与形象思维乃至意象思维交替发挥作用的。即使在那些以抒情、表意为主的艺术创造中,抽象思维也是不可或缺的。有时它尽管不以直接的和前置的身份出现,或是不那么明晰地体现在主体的创作过程中,但抽象思维仍在或隐或现、或强或弱地导引着主体的思绪,把握着主体的情感色彩和力度,规范着主体的表现区域和精神格调。可见,抽象思维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但是,我们又应承认,艺术创造毕竟是以审美和情感表现为核心的实践活动,虽然抽象思维非常重要,但却不是最主要的。即使在以叙事和再现为主的艺术创造中,抽象思维也处于从属的地位,不可取代形象思维和意象思维的地位。事实表明,愈是接近纯粹精神性的产品的创制,如报告文学、杂文随笔等,其抽象思维的成分就愈重,但只要它还属于艺术的范畴,就不能不以形象思维和意象思维为主要的思维方式。

第三,关于灵感。在艺术创造中,灵感现象确是经常出现的,它是人们从事艺术思维时,其思维状态进入到潜意识无意识的深层境界时所蓦然出现的情景,灵感现象具有突发性、亢奋性、易逝性和创造性。人们常会感到,灵感突现的状态,往往是创造意识最佳的时刻。同时也会感到,当思维沉潜到灵感状态时,主体对大量涌流的奇思妙想、智慧的闪光是难以驾驭和不由自主的。因而我们想到,思维作为一种具有强烈主体性的精神活动,势必具有较强的逻辑和思维规律,如果处在灵感状态,主体已经很难驾驭,又该怎样理解它的思维的逻辑规律呢?灵感当然是一种主体的精神性状态,甚至是对形象思维和意象思维的升华,但是否必须称之为思维呢?在意象思维提出之前,许多人对于仅仅将形象思维作为艺术创造的主要思维方式感到很不够,因而接受了灵感思维的概念。但当近年来人们提出了意象思维的概念之后,就会发现,往常人们对灵感思维的某些理解,利用意象思维的概念也可以得到圆满的阐释,某些用思维难以解释的现象,则可以归之于灵感状态的特殊功能。那么我们认为,对于艺术思维,可以在确认形象思维和意象思维的同时,也进而确认灵感作为主体的一种特殊精神性状态的存在,并充分肯定它对形象思维和意象思维的升华和深化的重要意义,将其视作艺术创造中艺术思维的必要补充,以及艺术意象得以生成所必经的道路和阶段。

艺术思维方式有其显著的特征。

1.艺术思维是形象直觉和理性直觉的统一(www.daowen.com)

不论是形象思维还是意象思维,都呈现出极强的直觉性,灵感状态更是审美直觉的集中表现。对于直觉,从柏格森到克罗齐,都有深刻的论述。柏格森创立了直觉主义的认识论,但他过分强调艺术创作中的非理性因素,这就具有了神秘主义的色彩。克罗齐把审美直觉提升到艺术本体论的高度,认为审美直觉是不依赖理性的意象性和情感性的直觉。弗洛伊德也从无意识心理机制论证了审美直觉的存在。大量艺术实践表明,直觉是客观的,而且直觉集中地存在于艺术思维之中。审美直觉是指主体在审美活动中由客观事物审美特性直接刺激主体感官所产生的感觉、知觉和表象。直觉现象在审美判断、审美理解中也有类似的显现。人们在审美过程中常常情不自禁地产生某种审美感觉,或是不假思索地对某种物象作出审美反映,都是直觉现象的表现。中国传统美学中的感悟或领悟等,也与直觉类同。形象直觉是指始终伴随着形象的直觉,具有浓郁的感性色彩,事实上,审美活动一般都是从形象的直觉开始的。但形象的直觉只能对客观物象外在的审美特性予以反映,从而产生初级的美感。形象的直觉还需提升为理性的直觉,才能使审美创造呈现高级的形态。

所谓理性的直觉,是指在直觉性反映中已经将理性的、观念的和社会的精神内涵融入其中,具有了强烈的理性意识。实际上,审美活动特别是艺术创作中的思维是不可能没有理性的,不仅在形象思维中需要理性,即使是意象思维,甚至是灵感状态中,也不能排除理性的作用。但艺术创造中的思维过程毕竟有极强的直觉性,或曰非自觉性。这种非自觉的状态,往往是创造主体最佳的创作心理状态。在这一状态中,艺术家不应过分理智地、冷静地控制和约束自己,不应过多凭借概念和理论来思考作品中各个方面的关系,而要让情感与理性和谐地融为一体,让思绪和意念自然地流淌,以形成连贯的、符合意象与形象逻辑的审美之思的长河。其间,理性的存在与产生作用是客观的,即使在主体意识不到的情况下,也是在能动地、潜隐地导引主体思维的方向,以及把握主体思维的阈限。在通过思维所产生的艺术意象及其物态化产品中,自然也已将理性的因素潜沉于其间,并使形象或意境获得了由于理性的渗入而升华了的精神内涵。

2.艺术思维是精神功利与物质媒质的统一

艺术活动不以追求实用功利性为目的,艺术思维亦应超越之。艺术与非艺术的一个根本区别,就是看其是否具有实用功利性。在原始艺术中,如远古人类环绕巫术、祭祀所从事的某些带有美的感性形式的活动,其终极目的主要不是审美,而是为了祈求上天或神等超自然力量的护佑,与之实现和谐与共处,或是为了生产、狩猎、战争、生殖繁衍等生存性需要而进行的活动,其行为、动作及表现形式虽然可以给人带来美感和愉悦之情,但其功利性目的也是非常明确的。因而,原始艺术不是科学意义上的艺术。真正的艺术是脱离了实用功利性的审美活动,艺术思维更是超越了实用功利性、进入理想境界的、富有生命意味的活动。但是,它虽然不与实用功利性相连,却又始终暗合着、蕴含着社会的精神的功利性。任何艺术,都不可能脱离社会存在与精神性的追求,都应承担社会历史和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责任,每一个艺术家都应具有这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任何试图回避这种责任,或者将其视作不足道、不“纯艺术”、不前卫的观点都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事实上,没有哪一个人能够在艺术思维中完全排除精神功利性,谁不愿承担社会的责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使命,就势必表现出其他方面的消极的精神性因素,或是恣意宣泄纯粹个人主义的情感和欲望,这当然也是一种精神功利性。

图19 米勒:《晚钟》(法国,1850)

在艺术思维中,主体除了应服从精神功利性的要求之外,还要从属于物质媒介特性或曰物质媒质的要求。当艺术主体进入思维状态时,他必须考虑这样一个重要问题,即,究竟采取何种艺术样式和语言形式来进行创造。艺术家擅长的艺术品类不同,欲采用的艺术样式不同,其物质媒体和主体使用的艺术语言、技艺手段也就不同。这就对主体的思维形式有了较强的规定性。他一方面要受到物质媒体基本特性的制约和局限,另一方面还要基于媒体特性的要求来考虑与之相适应的语言、工具、技艺等方面的特点。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不同艺术样式物质媒介的具体特性,以及欣赏主体采用的感知器官的不同,生成于主体艺术思维中的表象也就开始具有了与这种物质媒介相适宜的表现形态。音乐以经过选择和组织的人的声音和其他发声体的声音为媒质,并诉诸于人的听觉器官。艺术家在进行思维时所生成的表象就必须与之相适应,努力以音乐语言创造能够在时间中延伸,并以不同乐音建构而成的音乐意象;绘画以各种纸张、布面、颜料为物质媒体,以各种画笔为工具,且诉诸于人的视觉器官,艺术家在进行思维时也需首先考虑表象的生成要与这类特点相适应,以视觉造型语言创造出能够呈现于空间的、静态的、具有二维特征的画面意象。其他各种样式的艺术创造,也需根据物质媒介的基本特性,生成与之相宜的表象,并使之衍变成为该种艺术样式所需要的审美意象。

3.艺术思维是美感与情感的统一

在艺术的掌握世界的方式中,对美感和情感的追求是基本的任务。贯穿于艺术思维始终的精髓,也正是美感和情感。二者既是两个范畴,又联结在一起,不可分割。美感,是艺术创造的核心,是艺术的掌握方式区别于其他方式的根本所在。审美情感既是艺术创造的动力结构,又是美感创造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艺术思维中,主体的审美感觉、审美态度、审美意识、审美理想、审美情感等均属于广义美感的范畴,正是由于主体的美感基质,决定着艺术思维的基本取向和审美意象的价值结构,而审美情感同时又是驱动美感生成和衍变的基本动力。从思维创造的结果看,艺术意象、形象和意境的构成,又是以美的内涵、形式和情感为突出表征的。因而可以说,美感和情感的统一,主体情感体验和审美感知的统一,是渗透于主体艺术思维全过程的基本因素。情感表现,是人类重要的心理活动形式,而审美情感不同于一般的情感活动,是在审美意识影响和制约下的情感活动,因而是一种高级的和深层的社会性情感。艺术思维中的主体情感,既不是非审美的情感,也不是纯粹的个人情感。作为审美的情感,已经将美感与情感有机地融为一体,使之脱离了一般的、表层的情感形式,而进入特殊的、深层的,亦即充满了美感追求的情感范畴。作为非纯粹个人的情感,虽然审美情感多以个人的、具体的和特定的方式予以体现,但进入审美范畴的个人情感已经具有了特定的社会性、民族性和群体性,任何以个体形式表现的审美情感都凝结着社会性特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