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艺术美学:社会意识与审美精神的统一

艺术美学:社会意识与审美精神的统一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艺术活动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艺术是人的精神和审美意识的外化,因而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意识活动。但是,艺术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它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具有相对独立性。艺术活动是人类的社会性实践,同时又是以个体的艺术创造为基本表现形式的精神性活动。艺术活动的审美意识形态特性与主体审美精神,在本质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表现为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艺术美学:社会意识与审美精神的统一

艺术活动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艺术是人的精神和审美意识的外化,因而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意识活动。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艺术具有突出的意识形态的属性。在整体社会结构中,物质生产对于艺术及其发展具有决定和制约作用,艺术反映和服务于物质生产,并以适应特定历史社会的经济基础为其存在的条件。同时,艺术又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各因素之间相互作用,并对经济基础产生影响。但是,艺术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它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具有相对独立性。这表现在,当上层建筑随经济基础发生或快或慢的变化时,艺术的变革是相对缓慢的;艺术与某些意识形态相比,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更具间接性,艺术与经济基础的相互作用和影响,需要政治、社会心理等作为中介;艺术自身的历史继承性对艺术的发展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艺术有别于其他意识形态,还在于,第一,艺术是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形式,它主要通过具体可感的审美意象、形象和意境来表达某种观念和情感,是社会生活和观念形态的折射;第二,艺术是一种以审美意象和形象掌握世界的方式,其物化了的审美形象和意境既是精神的,也有程度不同的物质特性;第三,艺术作为审美的社会意识形态,其形象及美感形式具有多义性,在对于客体世界本质的表现上呈示出既丰富、复杂,又模糊、多样的审美阐释。

图3 米开朗基罗:《哀悼基督》(意大利,1498—1499)

当我们在强调艺术的审美意识形态特性的时候,又要特别注重艺术家或接受者主体审美精神的显现。艺术活动是人类的社会性实践,同时又是以个体的艺术创造为基本表现形式的精神性活动。在多数艺术样式中,均体现为个体性的独立创作,即使一些群体性的艺术创作,也是以每个人的独立创作为基础,然后加以集中和凝结而成的。在艺术活动中,每个人的主体审美精神都应得到充分的显现和张扬,这是艺术创造的必需。作为艺术活动的主体,艺术家的所有创造都渗透着人类劳动的性质,都体现着主体的本质。这一本质,正是以主体审美精神为其主要内涵的。艺术家的主体审美精神,是其审美意识、心理功能、意志力量和全部智慧的集中体现,归根结底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显现。在艺术活动中,艺术家的主体审美精神既是艺术创造的原动力,又是推进艺术创造按照既定目标走向深入和成功的重要保证。不论是在主体的审美意识与客体世界的美感因素相交互化,使之生成新质的过程中,还是在审美意象的不断生成和重组、幻化的过程中,以及将审美意象物化为客体形象或意境的过程中,主体审美精神都是其灵魂。在我们认识主体审美精神的作用和意义时,还应看到,主体审美精神既是个人的,又具有共性、群体性。任何人的艺术实践都是人类的实践,其人的本质属性、主体审美精神也都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性、民族性、时代性特色。(www.daowen.com)

艺术活动的审美意识形态特性与主体审美精神,在本质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表现为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一方面,我们既要承认艺术的社会意识形态属性,又要看到其间的特殊性。否认其意识形态性,就会导致艺术对社会、对政治和经济的偏离,事实上,没有任何人能够做到将艺术与意识形态和社会绝对分离,如果看不到其特殊性,把艺术等同于一般社会意识形态,就会抹杀艺术的审美及情感特性,使艺术成为政治等上层建筑的传声筒。另一方面,我们既要承认艺术活动中主体审美精神的个体性和独特性,同时又应看到主体审美精神中蕴含的大量民族性与社会性因素,以及主体精神与社会审美意识形态的内在联系。任何割裂这种联系、恣意张扬主体精神与个人意志的做法都是试图使主体创作脱离意识形态的规范,脱离群体的制约,其结果正像恩格斯曾经指出过的那样,势必走向“恶劣的个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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