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家应当鼓励,但由于民办高等教育不是由政府直接举办,因而,政府必须负责对民办高校进行监管。无论是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还是营利性民办高校,政府都必须负责进行直接监管或间接监管。
长期以来,国家一直提倡要对民办高校加强监管,近几年来某些方面的监管也在逐步加强,尤其是2007年开始实施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出台了针对民办高校的两项重要的监管制度,即民办高校督导制度和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制度。[27]但是,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到底监管什么?谁来监管?如何监管?应当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确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监管的内容及标准
加强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监管,首先必须确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监管的内容及标准。这是前提条件和主要内容。确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监管一般而言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而确立:
一是有限监管原则。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并非什么都要监管,而应当是有限度的,即凡是市场可以解决的无须监管,凡是市场无法解决或解决不好的政府都应当监管。中国古代书院兴衰史已经提供了一些有益借鉴。中国古代的私立大学——书院从唐宋五代至清末存在了一千多年,它后来的衰落主要在于朝廷的监管越来越全面介入书院内部事务,“书院官学化”,包括将“山长任命为学官”[28],到清末,书院主持人的经费、教学内容、教学人员、生徒等都经官府审批,书院完全丧失了独立性与自主权[29],书院也就衰落了。
二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教育福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监管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为了提高民办高校大学生的教育福利,维护广大民办高校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绝不能为了民办高校的利益而侵害大学生及家长的利益。
三是法治原则。监管民办高校要依法进行,不能让监管部门任意专断,没有法律允许的,监管部门不应当监管,应当充分尊重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四是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由于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是在特殊的国情中恢复发展起来的,所以监管必须充分考虑到中国特殊的国情,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根据上述这些原则,我们认为,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内容主要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教学质量;二是财务。这两个方面应当是政府监管的核心内容。至于其它方面,比如,是否要设立董事会?谁来任民办高校校长?是否应当派督导专员?等等问题政府无须监管,由民办高校自行解决,民办高校会遵循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动,并且市场也会优胜劣汰。
确立了政府对民办高校监管主要在教育教学质量和财务方面,接下来便是要确立监管的标准,以衡量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和财务方面哪些规范,哪些不规范。
关于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的监管标准,可参照美国的做法,设立一条底线,凡达不到下限的民办高校要坚决取缔。具体而言,确立教育教学质量监管标准主要要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一是教育教学质量标准不能定得过高。私立教育虽然在中国历史悠久,但是从改革开放民办高等教育恢复发展至今也不过三十余年的历史,再者长期缺乏政府资助,所以,教育教学质量的底线不能定得过高。民办高校“有总比无好”,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来说更是如此。
二是教育教学质量是多元化,监管民办高校的标准应适当。目前中国民办高校主要是三年制、教学型、专科院校,生源素质欠佳,主要是培养次级劳动市场的“普通劳动者”,因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管标准应当适应这类高校,照搬照抄其它标准,害处非常大。笔者也赞同,对民办高校应有一套独特的评估指标体系。[30](www.daowen.com)
三是教育教学质量标准不能全部“公办化”,要充分考虑民办高校的特殊性。中国民办高校因中断了近三十年,恢复发展起来后,政府很自然参照公办高校监管民办高校。但是,如果让民办高校失去自身的特色,都“公办化”了,民办高等教育很难发挥其补充功能,不利于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四是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应当充分尊重各方面的意见,应当涵盖各方面的内容,避免“一言堂”。由于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教育教学质量标准至少应当听取包括民办高校举办者、教育专家、民办高校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用人单位等方面的意见。
关于民办高校财务的监管,既要监管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也要监管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监管营利性民办高校,主要是监管其按国家税收政策纳税情况,是否有偷税漏税现象,其它方面无须多管,因为达不到最低的教育教学质量就会面临取缔办学资格,民办高校自然会考虑资金如何使用。监管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财务,主要是看其是否存在分配赢利的现象,如果存在,则对责任人依法惩罚。
(二)政府对民办高校监管的机构及方式
加强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具体由什么机构来负责监管呢?机构的设置应当因事而设,一味强调精简机构很可能造成有事无人负责的现象。根据政府对民办高校监管主要是教育教学质量和财务,所以监管机构应当是这两个方面的专业组织及人员,其它方面的监管组织就没有必要。
关于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管,只要由现行的税务机关及审计机关等机构承担起来就可以了,无须再另设机构。审计机关也应当发挥在民办高校财务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审查民办高校是否按规定设置了专门财务机构,配备了专职财会人员,是否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财产管理;审查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比例,是否存在把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资产转化为员工的福利现象;[31]等等。
关于对民办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管的实施有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由政府设立专门的专业机构来进行直接监管,机构的人员都必须是熟悉民办高等教育的专业人员。鉴于既要考虑对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监管有人负责,又要考虑降低监管成本,机构人员配备可以全职与兼职人员共同组成,尽量用兼职人员,减少政府行政成本。
另一种方式是由民办高等教育评估方面的社会中介组织来进行监管。不过,政府同样必须加强对这些中介组织的监管,以保障这些组织的“非营利性”和“中立性”,否则难以达到政府监管的目的。在现实中,有的民办高校宣称,“通过ISO9001-2000国际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宣称,名列某民办高校排行榜前多少多少位,事实往往并非如此,缺乏政府监管的这些中介机构的公信力也是值得质疑的。
(三)政府监管过程透明化
确定了监管的内容、标准和监管机构,接下来一个关键的环节是,政府监管过程透明化。近些年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评估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往往只公布一个最终结果,这样的效果并不理想。监管过程透明化主要是充分保证监管目的的实现,维护民办高校大学生及家长、教职工的权益,否则,监管在“黑箱”中操作,就容易造成钱权交易,无法接受社会监督,侵害学生与教职工权益现象得不到改进等等问题。
政府监管过程的透明化包括:一是监管的内容及标准的透明,不仅要让监管人员清楚监管的内容及标准,整个社会都应当清楚;二是监管的机构及人员的透明;三是监管的详细结果透明,利于整个社会监督;四是监管的问责制度透明。这样基本可保证政府监管的目的的实现,而不至于成了“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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