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7年国家才开始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形式给予民办高校一部分学生以资助。除此少量资助之外,仍没有确立正式的对民办高校进行财政资助的制度性规定。但是,作为最大的资源拥有者——国家应加强对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的资助。
(一)我国资助私立高校的历史经验
我国古代私立教育源远流长,非常发达。国家对私立高校的资助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当时的书院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私立大学。宋代书院办学经费的一个恒定来源便是官府拨置为主的书院学田。[16]
在国民政府时代,私立大学达到了传统社会的顶峰。解放初,全国高等学校227所,其中私立高校占39%[17],这与国民政府实施的资助政策密不可分[18]。
(二)加大对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财政资助的依据
目前国家加大对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的依据,除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功能之外,笔者还想强调以下方面。
1、民办高校生源方面
当前,中国民办高校一个极其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国情,也恰恰被众多政策制定者及研究者忽视的是它的生源结构与西方私立高校很不一样,绝大多数学生是来自农村、小城镇,来自中西部地区,来自中下阶层,他们多是农家子弟。这样的生源结构决定了国家有责任加大对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
2、社会公平方面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国家应当加大对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的资助。
一是从民办高校大学生来说,尤其自考生,他们所得到的来自国家的资助,比公办高校的大学生少得多或者基本没有,同为一个国家的大学生,但国家给予的待遇不同,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二是从国家财政来源来说,无一例外来自于全体国民,高等教育财政更多只是投入公办高校,而民办高校受益较少,这也是不公平的。
3、国家的财政能力方面
在连续保持三十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后,我国当今的经济实力不再是改革开放初期的状况,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 中国的财政收入一直保持着超GDP增速增长的格局。到2012年,全年公共财政收入117210亿元,是1991年的37.22倍,2012年年末国家外汇储备33116亿美元,是2001年的15.60倍。[19](www.daowen.com)
2009年11月14日,在南京一个论坛上,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曾说:“政府不是穷得叮当响,是有钱”。[20]
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中南海紫光阁会见世界银行行长金墉时,明确指出,中国已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21]
总之,中国今天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深陷债务危机的欧美国家无不希望中国出手相救,国家拿出一部分钱加大资助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是可行的。[22]
(三)国家财政资助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的相关问题
对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的资助,涉及资助方式问题,是资助学生,还是资助学校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直接资助学生,而不要直接资助学校。这一方面可以使资助更有针对性,另一方面也可促进高校之间良性竞争。
对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大学生的资助至少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第一,资助广度方面,应当扩大资助面。截止到2013年,民办高校的受助面只限于统招生,而自考生无法享受,并且统招生的受助面也很小,从A省CS学院来看,仅大约13%的学生受益。应当把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大学生的受助面至少提高到80%比较合适,并且要惠及到自考生(关于自考生,笔者建议全部转为统招生[23])。
第二,资助力度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结合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资助。国家对大学生的资助也应分低、中、高收入家庭的学生进行资助更为合理。对于低收入家庭的学生资助力度就要大,对于高收入家庭的学生资助力度就要小;并且由于中国的财富大多数集中在国家手中,普通百姓财富比较少,并且很不均衡,所以,国家对民办高校大学生的资助力度不宜太小。对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各级政府的资助比在50%以上比较好。如果按2012年民办高校在校生254.78万人计算,以资助面80%、人均4000元标准资助,总共81.53亿元,数额并不大,不会给政府增加太大财政压力,尤其是人力资本理论早就告诉我们,教育具有投资性,与政府花巨资修建“铁公基”几乎等效,而且具有较大的社会效应。
第三,资助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大学生的各方责任分担问题。
我国财政部、教育部2007年6月发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4]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们认为,资助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大学生的主要责任应当落在中央政府、省政府、民办高校。
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资助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大学生的主要责任应当落在中央财政与省级政府中。从2000到2011年,中央财政决算收入占国家决算收入比重大都在50%以上,平均为52.91%,但中央财政决算支出占国家决算支出的平均为25.16%,2011年仅为15.1%。[25]所以,中央财政至少应当占资助额的50%。省级财政虽作为一级地方财政承担的事权比较多,但实际上,省级财政在国家转移支付中,受益较多,并且存在大量预算外收入,所以省级财政承担40%左右为宜。
省级财政以下,如县级财政,因自分税制以来,县乡财政困难,债务负担沉重,再者省以下财政体制尚未真正进入分税制轨道。[26]所以,省级以下财政不宜分担。
至于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它们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民办高校大学生受益即是它们间接受益,承担10%左右应当是可以接受的。政府资助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大学生,生源进一步拓展,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的总体收入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承担一定责任,另一个重要意义还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的福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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