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0年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将民办学校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行分类管理试点。另外,可以学习美国的作法[14],为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捐赠的个人、企业和基金会,可将捐款数额从其收入中扣除,让他们少缴个人所得税,改变中国目前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的不合理现象。当然,对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监管,也要加强对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管。
2010年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将民办学校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行分类管理试点。这种按举办者的办学动机进行分类管理的作法显然是非常正确的。分类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政策:
(一)财政政策
由于国家利用国家机器具有筹资的天然优势,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属于非营利性高校,与公办高校一样提供公共教育,国家应当给予与公办高校同样的财政资助;而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和市场化民办高校,国家可暂时不予财政资助,或者可采用补贴需方的办法。
(二)税收政策
由于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属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应当与公办高校一样,完全免除各种税收,包括所得税、财产税、营业税等,国家给予公办高校的其它方面优惠,如土地划拨等,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也应当同样享受。另外,可以学习美国的作法[14],为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捐赠的个人、企业和基金会,可将捐款数额从其收入中扣除,让他们少缴个人所得税,改变中国目前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的不合理现象。[15](www.daowen.com)
与此同时,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可按企业办法进行征税,只要能办出特色的营利性民办高校同样可以生存。比如,中国的新东方。
(三)教育教学质量监管政策
对社会企业化民办高校,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管,不能因其是非营利组织而放松。当然,对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监管,也要加强对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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