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模式转型成果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模式转型成果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办高等教育得以恢复起步,邓小平的推动非常关键,他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同时国家对高等教育政策进行了调整。[33]学界普遍认为,这所民办高校标志着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正式开始恢复起步了。决定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外部社会政策环境的变化,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模式转型成果

民办高等教育得以恢复起步,邓小平的推动非常关键,他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同时国家对高等教育政策进行了调整。

邓小平对教育工作非常重视。他自己身体力行,重新出来工作后抓科技和教育。[31]早在1977年8月8日,邓小平在全国科技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教育还是要两条腿走路。就高等教育来说,大专院校是一条腿,各种半工半读的和业余的大学是一条腿,两条腿走路。[32]这就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出现提供了可能。

1978年3月,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邓小平再次指出:“教育事业,决不只是教育部门的事,各级党委要认真地作为大事来抓。各行各业都要来支持教育事业,大力兴办教育事业。”邓小平希望调动社会力量来参与教育,以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1978年10月,湖南长沙开办了一个高考文化课补习班,后来发展为湖南长沙中山业余大学(湖南中山进修大学)。[33]学界普遍认为,这所民办高校标志着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正式开始恢复起步了。

1980年10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规定凡北京市公民,不论通过哪一种形式学习,不受学历年龄限制,均可自愿申请应考。凡经考核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水平者,均承认其学历。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决定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决定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国务院并确定先在北京、天津上海进行试点。[34]经过试点后,这项制度向全国有条件的地方推广开来。

自学考试政策,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政策,它对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一些社会组织及社会人士举办自学考试的助考机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随着民办高等教育的恢复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进程也开始推进。1982年2月4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19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35]宪法的这一规定,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保证,也为以后对民办教育问题进行立法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这是建国以来首次在根本大法中肯定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

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说,到此时还没有一所真正的民办高校,绝大多数只是职业培训机构或自学助考机构,而且数量有限。以北京为例,到1983年仅有两所面授与两所函授共4所。

1984年,民办教育开始有了突破性进展。1984年3月,诞生了全国第一家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公助体制的北京海淀走读大学(即今天的北京城学院)。[36]

但是,民办教育发展至此,反对力量非常大,有的人担心培养不出“根正苗红”的人才,甚至认为,这样下去,迟早会出现“异己分子”和“社会主义掘墓人”。这些与对待整个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的问题一样,也有不少人想不通,感觉“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民办学校冷眼相待。为此,邓小平1985年5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批评了那些“缺乏远见”、“不成熟”的同志,他充分地肯定了城乡和社会各界及爱国侨胞捐资办学的热情。他认为,我国城乡和社会各界,蕴藏着极大的办学热情,不少爱国侨胞也热心捐资办学。现在我们又有一个正确的纲领。在这样的条件下,只要各级领导认真抓,教育的事情好办,悲观是没有根据的。[37](www.daowen.com)

邓小平对民办教育的支持还直接体现在行动上,1984年,邓小平亲自为北京自修大学题写了校名。[38]这对整个社会改变对民办教育的看法,推动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起了很大示范效应。

1985年5月27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它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并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但不得强迫摊派;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且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要动员和教育全党、全社会和全国人民关心和支持教育体制改革,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和知识分子、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人,遵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积极地自愿地为发展教育贡献力量。[39]这是国家试图从体制上改变高等教育的“苏联模式”。

外部社会政策环境的变化,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截止到1985年,全国各类民办高校已发展到170所,在校学生100余万人。[40]

1987年7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文件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内涵,主要办学形式与层次和类别、招生、广告、经费、财务、审批、聘任教师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41]这份文件也是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民办教育所制定的第一个基本规章,标志着国家正式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正常的教育管理体系中。

1987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提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并对社会力量的经费来源、经费支出、日常财务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同时,也对社会力量的学校停办时的措施以及财务清理、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42]这表明国家试图开始对民办教育的财务进行管理。

1988年10月24日,国家教委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了《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主要涉及社会力量办学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场所、学籍管理以及其它与教学有关的方面。[43]

截止1992年底,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校10所,另有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或企业联合开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学校40余所,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辅导、助学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500余所。[44]

总之,在民办高等教育的恢复起步阶段,邓小平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与国家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一些变动,推动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不过,这个时期,多数民办高等教育组织没有合法的生存模式,民办高等教育的合法性是依附在由公办大学主考的自学考试上的,民办高等教育组织不具有独立性。多数学校都没有较大的财力投资,是一种滚动式、渐进式的发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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