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至唐代的“中国传统的佛教制度,大致是以‘佛教戒律’、‘国家管辖制’、‘禅僧丛林制’、寺院经济四个层面并行的”[80],沙门赐俗官,是国家管辖制的组成部分之一。赐俗官,以往被认为是“唐代对宗教监督制约之外的激励措施”[81],这固然不错。在此所要强调的是,赐俗官是世俗政权根据佛教不断发展的现实而做出的针对性措施,是将已有的佛教管理措施不断加以制度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世俗政权与僧团的力量消长至为重要。
佛教初传,“汉人皆不得出家”[82],西晋规定“禁晋人作沙门”[83]。永嘉衣冠南渡,北方沦为异族统治之地,政权更迭让人眼花缭乱。自石虎“佛是戎神,正所应奉”[84],以外族帝王崇奉佛教以后,北朝诸少数民族政权大多信仰佛教,出家僧人或托庇于寺院者越来越多。面对僧团势力的不断壮大,十六国北朝时期开始出现僧官制度,由僧人出任僧官。北魏还未统一北方之时,就出现了“帝王即如来”的观念。可以说,北朝的佛教一直受到世俗政权的影响。南朝与北朝大不相同。南朝的僧团势力庞大,与贵族、宗室一起构成南朝最大的三种势力[85]。世俗政权的掌权者庾冰、桓玄等人曾经发起“沙门致敬王者”,引起僧团的激烈反对。沙门慧远《沙门不敬王者论》一出,使僧团在这一问题上获得胜利[86]。此后南朝世俗政权一直未对僧团取得优势。梁武帝本想以“白衣僧正”来处理沙门不奉律仪之事,但遭到智藏的激烈反对[87],不得不以“皇帝菩萨”来试图建立“佛教国家”以达到政教结合[88]。
隋唐南北一统,世俗政权的力量开始超越僧团力量,开始根据僧团的发展状况作出针对性的政策,限制僧团权力的无限扩大。至少从制度层面来讲,将僧团置于国家管理体制之中。(www.daowen.com)
唐代佛教空前发展,佛教渗入上至帝王达官、下至普通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出现了许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僧人。如何面对这一新的形势,是唐代统治阶层所要考虑的问题。一味地暴力禁止并不可取,唐代之前的两次短暂灭佛之后,佛教势力很快恢复元气;放任发展,也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只有将既有的佛教制度不断加以深化、细化,才能从政治、经济各个方面对僧团力量加以限制。唐代一系列的佛教制度发展,就是在既有僧制的基础上加以细致化发展而来的。
僧官与俗官是不同的,僧官的等级结构完全不同于俗官。唐廷在魏晋以来沙门赐俗官的基础上,对部分僧人赐予俗官,给予相应的待遇,使唐代职官既有世俗人士又有宗教人士充任,这是制度上的重大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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