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唐史论丛第30辑:郭子仪家族爵位继承的特殊情形

唐史论丛第30辑:郭子仪家族爵位继承的特殊情形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郭子仪家族的情形基本上符合这一结论。另一方面,郭子仪家族的爵位继承虽然总体上贯彻了嫡长子继承原则,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特殊状况。史载郭子仪去世后,郭曜继承了代国公这一爵位。这样一来,郭子仪的爵位传承就不是按照《唐六典》中的规定进行,而是继承权经历了一次变动,即郭曜去世后,该支的继承权被取消,郭子仪的爵位重新由郭暧一支继承。上述情形反映了唐代爵位继承的复杂性。

唐史论丛第30辑:郭子仪家族爵位继承的特殊情形

关于爵位的继承制,《唐六典》记载:“诸王、公、侯、伯、子、男若无嫡子及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已下亦同此。无后者,国除。”[42]爵位按照嫡子、嫡孙、嫡子同母弟、庶子等顺序传承,优先保障嫡长子的继承权。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有爵者去世后都可以由子孙继承爵位,从郭子仪家族的情况看,能够继承父祖爵号的人寥寥无几,且都与皇室密切相关。叶炜考察了唐代异姓爵的袭封问题,认为唐后期异姓袭爵的难度变大,其表现之一就是“出现了不能承袭或长期未见袭封的情况”,这主要是皇权加强干预的结果[43]。郭子仪家族的情形基本上符合这一结论。

另一方面,郭子仪家族的爵位继承虽然总体上贯彻了嫡长子继承原则,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特殊状况。首先是郭子仪的爵位传承。史载郭子仪去世后,郭曜继承了代国公这一爵位。史书并未明确记载郭曜为郭子仪嫡长子,但据《旧唐书》,郭曜去世后,朝廷下达的诏书中有“虽嫡长云殂,支宗斯盛”[44]一语,说明官方认可郭曜具有嫡长子身份。近年来郭曜的墓志出现,上面记载霍国夫人王氏为其“继亲”[45],其生母另有其人。即使如此,仍不能证明郭曜为庶子[46]。王氏神道碑称她在郭子仪功业未立之时嫁入郭家,后来郭子仪功勋卓著,王氏也一步步从县君、郡君获封至国夫人,去世时朝廷下诏赠赙,葬仪盛大[47]。在郭子仪的妻室中,王氏的地位是其他人无法超越的。因此,如果郭曜不是王氏所出,那么他在家族中的地位应该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郭子仪去世后,其地位更加难以与其他嫡系诸弟抗衡。或许是因为这个原因,郭曜虽然继承了郭子仪的爵位,但墓志记载他去世时自称“谬承门荫”,史书也称他以“俭朴自处”,不似诸弟“争饰池馆,盛其车服”,并处处谦卑退让[48]

总之,郭子仪去世后其爵位由郭曜继承,然而郭曜去世后爵位并未传给子孙[49],而是由其弟郭暧继承代国公这一爵位。《旧唐书》收录让郭暧袭封的诏书称“虽嫡长云殂,支宗斯盛,汾阳旧邑,盍有丕承”,故而选择郭暧“继抚先封,允宜听复”[50],说明郭暧继承的并不是郭曜的爵位,而是郭子仪的封爵。这样一来,郭子仪的爵位传承就不是按照《唐六典》中的规定进行,而是继承权经历了一次变动,即郭曜去世后,该支的继承权被取消,郭子仪的爵位重新由郭暧一支继承。朝廷通过这种方式,确立了郭暧一支在家族中的正统性,改变了家族中原有的秩序。

另外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是郭钊的爵位传承。史载朝廷最初下诏由郭钊长子郭仲文袭封,但被有司驳回,称郭钊妻沈氏是公主之女,应为嫡妻,其子郭仲辞是为嫡子,郭仲文非沈氏所生,不应以嫡子的身份袭爵,最终由郭仲辞袭封太原郡公[51]。郭仲辞与郭钊另外一子郭仲恭都娶唐穆宗女,据郭仲恭墓志,郭仲辞为其“仲兄”[52],说明郭钊的爵位传承是依据嫡长子继承原则。另一方面,郭仲文和郭仲辞的纷争也表明,在袭爵的实际过程中,继承人是否是真正的嫡长子有时是存在疑问的,因为可能存在庶子冒充嫡子的情况。

爵位虽然大多只是一种虚衔,但是在传承时却包含着宗法性的含义,承袭父祖爵位意味着对宗祧的继承,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否认当时人对于爵位的重视,正如刘秩在《政典》中所言:“建侯者,所以正冢嫡,安父子之分,使不相猜贰,岂藩屏王室已哉。”[53]保障爵位有序传承实际上也是在维护家族秩序。唐代袭爵需要经过朝廷的认可,履行特定的程序,《唐会要》记载:(www.daowen.com)

(贞元)八年八月,户部奏:“准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节文,比来食实封人,多不依令式,皆身殁之后,子孙自申请传袭。伏请自今以后,并今日以前,应食实封人,并一年内准式具合袭子孙官品年名,并母氏嫡庶,于本贯陈牒。如无本贯,即于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如合袭人有罪疾及身死者,亦限一周年内申牒,请立以次合袭人,仍具家口陈牒,请附籍帐。本贯勘责当家及亲近,如实是嫡长,即与责保,准式附贯,然后申省,到后即取文武职事三品正员一人充保。”敕旨:“宜依。”[54]

从贞元八年(792)开始,要求食实封人去世之前就将应袭封的子孙确定下来,记录其官品、年龄、姓名及母氏嫡庶,然后上报有司,有司核实应袭封人是否为嫡长,并作担保,申送尚书省后,仍由一位职事三品正员官作保,层层保障嫡长子孙的继承权。这样就杜绝了食实封人去世后,由子孙自己申请袭爵的弊端。子孙自己申请时,或者嫡庶不实,或者引起争夺,不利于爵位的有序传承。然而,尽管规定了如此严格的程序,唐文宗时郭钊的爵位继承中仍然出现了嫡庶纷争。这种规定本身也说明当时袭爵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该并不少见,以致朝廷专门制定规章加以整治。

张鷟的《龙筋凤髓判》中记载了一则袭爵案例,羽林将军王畅去世后无嫡子,以侄男袭爵,王畅的庶子认为不合礼法,于是将堂兄弟告发,最终有司判定由庶子袭爵[55]。这则案例说明爵位传承中的纷争并不限于嫡子、庶子之间,有时牵涉到更广的范围。会昌年间,朝廷拟封李德裕赵国公,而李德裕认为其父李吉甫曾被封为赵国公,且“亡兄已经继袭,未及传孙”,因此“赵国公”的爵号应该由亡兄之子继承,自己应另起封号,于是朝廷封之为卫国公[56]。李德裕获封与郭暧袭爵有一些相似之处,他们的长兄作为嫡长子继承了父亲的爵位,但长兄一支在政治上的声势较弱,尤其是长兄去世后,该支的影响力更是大减,因此朝廷在安排爵位时更加偏重李德裕和郭暧这种政治地位更加显赫、与皇室更为密切的“支宗”。与郭暧继承父亲的爵位不同,李德裕并非承袭,而是被朝廷封为赵国公,但他认为这一封号有不合礼法之嫌,最终拒绝受封。李德裕出自赵郡李氏,山东士族多注重礼法,他拒绝受封正是对嫡长子继承制的维护,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朝廷安排爵位时并非总是依据相关礼法规定,政治地位有时发挥着较大的作用。

上述情形反映了唐代爵位继承的复杂性。一方面这是家族事务的一部分,家族通常需要根据法令按照嫡长子继承原则选择继承人,但是实际上有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有封爵者无嫡长子或嫡长子有故不能被选,甚至没有嫡子,或者家族中嫡庶之间有争夺,再或者家族有其他考虑等,在这些情况下,一些家族在选择继承人时未必符合相关规定。另一方面,爵位继承也是国家体制的一部分,朝廷掌握着是否允许有爵者将爵位传给子孙以及最终决定继承人选的权力。朝廷虽然制定了明确的原则和程序以保障嫡长子继承制,但是爵位是朝廷笼络异姓功臣的一种手段,为了使这一手段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朝廷安排爵位时也并非完全与礼法规定相符。从郭子仪家族的情况来看,朝廷安排爵位继承时明显偏向于皇室姻亲,使其在家族中的地位得到保障。通过这种方式,异姓家族对皇权的依附关系得到加强,朝廷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家族秩序的管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