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入股免税或延迟交税
从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来看,学校或教师必须在技术入股时就交税,这严重影响了学校和教师技术入股的积极性。目前,湖北省《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已有规定,提出“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已经有成功案例出现[1]。“南京九条”中提出“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研究认为这是很好的政策创新和试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将无形国有资产管理权限下放到高校
1980年,美国《贝多法案》的出台促使美国高校的专利申请量和专利转化量得到了迅速的提升,实质性地促进了美国高校的技术转移。该法案的核心条款就是规定联邦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每个大学,由大学决定是否实行转移以及如何转移,并且收益归大学所有。该法案避免了原来因知识产权联邦所有而产生的技术转移的复杂程序和收益归属纠纷,而且收益归大学所有也增加了大学开展技术转移的积极性。
从我国技术转移的实际情况看,也有必要出台类似《贝多法案》的法律,将无形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下放到每个高校,由高校决定是否进行技术转移,收益可以由项目出资单位、学校和教师个人协商分配。虽然国有资产在名义上没有实现保值增值,但是技术转移切实会带来税收、就业、技术进步等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学校带来更多的经费。而如果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名,将先进的技术牢牢控制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教育部门,也只是在名义上实现了保值,但是永远不会促进科技和社会进步,实为国有资产损失。(www.daowen.com)
3)改进地方政府产学合作项目资助政策
被访教师普遍提到目前地方政府支持的产学合作项目经费少,企业和高校往往用已有成果去申请政府产学合作项目,项目申请下来后就解散项目组,对真正促进产学合作和技术进步未起到很好的作用,为此需要改进政府的产学合作资助政策。
一是对产学之间已有研究基础的合作项目提供资助。可以借鉴江苏省“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的做法,该项目的申报条件为“以省内高校院所或省内外高校院所与江苏省各地政府(园区)共建的分支研究机构(应为实体化运行的独立法人)为主体,联合江苏境内注册、非本单位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共同申报。项目为双方已有合作基础且正在实施的项目、且企业在本项目前期支付给高校院所的研发经费不低于30万元(与苏南地区企业合作的前期投入不低于50万元)”。因此,未来的政府产学合作项目应该只资助产学间有合作基础的项目,促使企业真正为促进技术水平提高而开展产学合作。
二是鼓励教师与企业的长期合作。对一段时间内(3年或5年)跟同一家企业的合作研究经费达到一定数目(50万或100万)的教师提供申请政府特定研究项目的机会。这类特定的研究项目只允许这些教师申请,并且根据合作经费的大小,可以将项目的性质等同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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