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2000)请被调查教师对列出的八项可能从产学合作中获得的利益进行评价,评价从“利益非常大”到“没有利益”分为五级,并对选择前两级的比例进行加总,发现67.1%的教师认为从产学合作中“获得了资助研究助理、培养研究生和购买、维护仪器设备的资金”,66.3%的教师认为“获得了学术研究的新的灵感”,57.6%的教师认为“为自己的研究提供了资金补充”,56.1%的教师认为“测试了自己的和理论和研究”,38.4%的教师认为“为学生创造了实习和工作的机会”,37.9%的教师认为“获得了有助于教学的实践知识”,29.4%的教师认为“为其提供了发明专利的机会”,18.7%的教师认为“为其创造了创业的机会”。从以上的结论可以发现,教师从产学合作中实际获利最多的是“获得了来自产业界的资金资助”和“推动了自己的学术研究”,而专利、许可、衍生公司等在产学合作中经常强调的利益或途径对教师的影响最小,利益获取也最小。
Arza(2010),Arza&Vazquez(2010),De Fuentes&Dutrénit(2012),Dutrénit&Arza(2010),Dutrénit et al.(2010),Fernandes et al.(2010),Jeffrey&Keynor(2010)等对拉美四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实证研究,他们认为可以将教师从产学合作中获得的收益划分为知识利益和经济利益。知识利益指教师在与产业界的合作中,通过科研成果的应用和产业研究人员的交流等方式,可以发现研究成果应用中的问题,从而帮助改进以后的研究,可以获得进一步开展实验室研究的灵感、产生新的研究想法、产出新的论文,乃至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等,而这些利益是很难从教师间的合作中获得的。经济利益指教师通过产学合作,可以获得研究资金,从而可以购买和维护研究设备,并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财政资助,保证研究的可持续性,并通过新的研究成果与产业界开展合作,获得新的经济利益。
Meyer-Krahmer&Schmoch(1998)对德国教师的调查发现,教师从产学合作中获得的利益从大到小依次为:补充的研究资金、知识交换、产业资金的灵活性(flexibility of industrial funds)、补充的研究设备、为公共研究提供参照。(www.daowen.com)
综上少数的对教师参与产学合作利益的研究,本研究比较认同Arza(2010),De Fuentes&Dutrénit(2012)对教师参与产学合作利益的分类,可将教师具体所获利益分为与知识增进相关的“知识利益”和与获取资金相关的“经济利益”(见表3-2)。本研究将在此划分原则下,通过调研访谈和问卷继续挖掘这两种利益下的细分变量,丰富现有的研究。
表3-2 教师参与产学合作的收益(基于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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