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1)修补处理
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工程的质量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则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但又无法进行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则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进行返工处理。
(3)不作处理
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作专门处理。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②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③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④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仍留有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进行验收并予以最终确认。
(1)检查验收(www.daowen.com)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照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和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2)必要的鉴定
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各参与单位对检查验收结果有争议时,应进行的常见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际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3)验收结论
对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质量事故,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②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③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④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⑤对耐久性的结论。
⑥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⑦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应给予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主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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