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工程监理考试指南(第4版)

建设工程监理考试指南(第4版)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2年6月,原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明确了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的实施方式和管理程序,我国从此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截至2013年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已达21万余人。

建设工程监理考试指南(第4版)

1)监理工程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实施工程监理制的核心和基础。1990年,原建设部人事司按照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得到社会公认、具有国际可比性、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等四项原则,率先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以考核形式确认了100名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随后,又相继认定了两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前后共认定了1 059名监理工程师。实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意义:一是与工程监理制度紧密衔接;二是统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标准;三是强化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责任;四是促进工程监理人员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五是合理建立工程监理人才库,优化调整市场资源结构;六是便于开拓国际工程监理市场。1992年6月,原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明确了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的实施方式和管理程序,我国从此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993年,原建设部、人事部印发《关于〈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监〔1993〕415号),提出加强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管理,并提出了实施意见。1994年,原建设部与人事部在北京、天津上海、山东、广东五省市组织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试点考试。1996年8月,原建设部、人事部发布《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开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统一考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办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截至2013年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已达21万余人。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及考报条件

(1)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下旬,考点在省会城市设立,考试设置4个科目,即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①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3年。

②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www.daowen.com)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①1970年(含)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毕业;

②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③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

④从事监理工作1年(含)以上。

(4)港澳居民报考条件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及方法:报名时间一般为上一年的12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事人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3)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筑测量师的资格互认

根据《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为加强内地监理工程师和香港建筑测量师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共同发展,2006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与香港测量师学会就内地监理工程师和香港建筑测量师资格互认工作进行了考察评估,双方对资格互认工作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达成了共识,同意在互惠互认、对等、总量与户籍控制等原则下,实施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筑测量师资格互认,签署《内地监理工程师和香港建筑测量师资格互认协议》,内地255名监理工程师及香港228名建筑测量师取得了互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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