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出台的意义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以第279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来,国务院颁布的第一个专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是《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第一个配套的法规。它从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出发,总结我国工程质量管理的经验,并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进一步依法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2)《质量管理条例》的特点
①《质量管理条例》体现了科学合理的调整范围和与之相适应的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统分结合”即“统一立法,分别监督”。《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这样,使多年存在的质量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不清的问题得到解决。
②《质量管理条例》从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出发,明确和规范了参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构成了一个围绕工程质量的责任体系。工程质量和各方主体行为息息相关,尤其是建设单位要负整体责任。因此,《质量管理条例》特别明确了建设单位处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主导地位。《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责任主体的责任有32条,其中:建设单位11条、勘察设计单位7条、承包单位9条、监理企业5条,《质量管理条例》覆盖了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全过程,改变了过去抓工程质量偏重抓承包单位、偏重抓技术性的状况;《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必须承担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对参与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也纳入质量管理范围,实行市场行为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机结合。
③《质量管理条例》强调了建设工程必须全过程严格贯彻国家技术标准。
④《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同时该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除重点监督建筑物结构安全、环保、消防安全外,还增加了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这一工作由政府认可的专门机构来完成。
⑤《质量管理条例》科学合理地设定了参与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有法可依,有度限定。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故意行为处罚更为严厉,并把对人的处理包括进去。《质量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管理条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协助执法主体确保工程质量。
⑥《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质量管理体制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是政府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www.daowen.com)
⑦《质量管理条例》强化了工程建设监理在保证工程质量上的作用,同时对建设工程在使用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3)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③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⑤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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