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8年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以来,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先后经历了试点、稳步发展和全面推行3个阶段:1988—1992年,重点在北京、上海、天津等8个城市和交通、水电两个行业开展试点工作;1993—1995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1995年全国第六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并在1997年出台《建筑法》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构成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建设监理。
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③监理工程师实行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制度。
④从事监理工作可以合法获取监理酬金。
1)工程监理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对控制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www.daowen.com)
2)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图1.2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组织结构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共同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管理体制,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加快了我国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转变的步伐,建立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之间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程建设管理运行机制,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体制的组织结构如图1.2所示。
3)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工程监理在建设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在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为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保障工程监理健康发展,建设部先后出台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专业工程监理的部门规章。近几年来,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法规和规章,如浙江省于2001年出台了《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深圳市于200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四川、河北等省也以省长令形式出台了监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初步形成了我国工程监理的法规体系,为工程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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