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职称制度不同,我国各级政府对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既不是职称,也不是称号。“双师型”教师的标准,国家级层面有一个政策性指引,但不是强制性的。部分省有统一规定。在认定程序上,国家级层面没有任何规定,甚至没有政策性指引,部分省的省级层面有统一规定,部分地方由学校自行认定。这种情况在每年度的“教育统计”报表填报时表现得特别明显:一般是各校自行确定本校的“双师型”教师人数,填入报表,上级行政部门基本上没有任何人、任何手段去核对确认。
在国家级层面,《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3〕12号)是目前我国国家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特别是“双师型”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最权威的标准。但是,其中完全没有涉及认定“双师型”教师的量化标准和程序。
在省级层面,少部分省市区制定了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程序。例如,黑龙江省、吉林省、河南省、江西省、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中职学校的标准,安徽省制定了高职院校的标准。这几个省市区都规定只有省级部门才有权认定“双师型”教师,认定程序大同小异,要求达到的标准基本源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第16号)规定的条件,但是各省差异较大。例如,吉林省规定中级职称是申请“双师型”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而河南省、江西省规定初级职称就可以。江苏省虽然不进行认定,但是发布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证书目录(试行)》。《目录》规定了该省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大类主要专业对应的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证书名称、级别、发证部门。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双师型”教师,在受聘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的同时,应取得《目录》规定的最低等级专业技术证书;2015年以后,应取得核心技能证书技师以上等级证书。部分地区由省以下城市自行认定,例如湖北省宜昌市由市教育局认定。(www.daowen.com)
广东省和广州市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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