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些关系须按民法和建设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1.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团、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表现为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建设法律或法规(内容集中的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经济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律中有关建设活动及其建设关系的法律调整。
建设法规由特定的活动或行业行为规范内容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范的是特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范的是特定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规范的是特定职业。
2.建设法规的调节对象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中介)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主要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二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www.daowen.com)
(2)经济协作关系
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经济协作关系以工程建设为中心,以经济利益追求为目的,因此,它的建立应以经济合同设立为标志。
(3)建设民事关系
建设民事关系是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等之间的,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民事关系,包括建设财产关系、建设人身关系(人格、人身安全)。这些关系须按民法和建设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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