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机动车登记制度:变更与转移,办理须知

机动车登记制度:变更与转移,办理须知

时间:2023-08-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⑤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3)转移登记①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③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机动车登记制度:变更与转移,办理须知

机动车登记一般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1)注册登记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①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车辆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②把汽车停到车辆管理所指定区域,然后进行拍照。

填写相关材料

停车拍照

③进行新车车架号码,拓好后贴到指定的表格上。

④工作人员核对车架号,对外观等进行检查,并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注意

对于新车实行6年免检制度,对于符合免检要求的新车不用上线检车,只做外检即可。

车架号码位置

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⑤到指定的窗口并按照要求办理行驶证及机动车号牌。

⑥最后安装好机动车号牌。

办理行驶证及机动车号牌业务

安装好机动车号牌

学车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①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②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③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④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⑤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⑥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⑦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⑧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⑨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⑩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变更登记

①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②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③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④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www.daowen.com)

⑤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学车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①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②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④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⑤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⑥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3)转移登记

①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明。

③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

学车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①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②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③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④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⑤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⑥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⑦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⑧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抵押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5)注销登记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学车提示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①机动车灭失的。

②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③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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