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十国分裂动乱,致使科举制度发展停滞不前,直到宋代科举制才再度焕发新的生机,并在唐代科举制上进一步完善。其中较突出的变化有三级考试制度和三舍考选制度的设立。
三级考试制度指宋代科举应试者的选拔要经过州试、省试和殿试的考试制度。其中文举殿试的出现,是科举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州试,指乡贡学生参加州、县的选拔考试,一般在秋季举行,故称“秋闱”。中选的学生称“举人”。省试,指通过学馆选拔的生徒与州试选拔的举人参加在京师由礼部主持的选拔考试,一般在州试后一年的春季举行,故称“春闱”。殿试,指通过省试的诸科及第者参加由皇帝主持的考试,因在朝堂廷殿上举行,故称“殿试”。宋代殿试始于宋太祖赵匡胤开宝年间,此后渐成定制。宋初,殿试皆有黜落。许多省试合格的举子,殿试时却名落孙山,几年的辛苦顿成泡影,落第举子不免心怀悲痛甚至愤恨,以至于出现殿试结束后,就有落第举子或聚众鼓噪,或投河自尽,以各种方式向统治者抗议之事。为了平息落第举子的不满情绪和稳定社会秩序,嘉祐二年,宋仁宗下诏,参加殿试者均免黜落,一概录取,此后这一做法就成为常制。自宋代以后,殿试成了科举制度中最高一级的考试,被录取者只和皇帝有君臣、师生关系,改变了唐代以来主考官和考生之间的“恩师”“门生”的特殊关系,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的政治统治。宋代的州试、省试、殿试的三级考试制度,为明清所仿效。
宋代的科举考试科目依然繁多,但进士科仍是最重要的科目。考试频次起初仿效唐代每年举行一次,宋英宗治平三年,定为每三年举行一次,并为后世所遵循。宋代还提高了进士科的录取比例,增加了录取人数,以鼓励科举、吸纳更多人才。唐代每届不过录取二三十名,宋代则为几百人。郭齐家的《中国古代考试制度》称,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取进士190 人,宋真宗咸平三年取进士409 人,宋徽宗宣和六年取进士达850 人。有时还会于会试落第者中再进行一次考试并赐出身。扩大科举取士数量,对于巩固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的确是一种有效的办法,却也造成了宋代官员冗肿的弊端。另外,宋代还给予新科进士各种荣耀。宋代殿试录取的进士分为三甲:赐进士及第、赐进士出身和赐同进士出身。发榜唱名时称为传胪。传胪后,朝廷在琼林苑赐新进士宴,称为琼林宴。徽宗政和二年以后,改称闻喜宴。宋神宗之后皇帝还专门赐钱作为进士及第后庆祝集会的活动费用。北宋时殿试前三名均称“状元”;南宋时改称为“状元”“榜眼”和“探花”,并为后代所沿用。新科状元游街,皇帝诏令宫中卫士清道开路。皇帝、权贵们也争先恐后地从新中状元、进士中挑选驸马、物色佳婿,因此留下许多传奇故事,如家喻户晓的《陈世美》。与唐代进士及第者授官还须经吏部考试不一样,宋代凡考取进士者,都不须经吏部复试,殿试中选后可直接授官。宋代通过科举考试而授予官职的士子人数众多,也较易升迁。《宋史·选举志一》:“天圣初,宋兴六十有二载,天下安。时取才唯进士、诸科为最广,名卿巨公,皆由此选,而仁宗亦向用之,登上第者不数年,辄赫然显贵矣。”宋代文人仕途升迁较快,与重文轻武的政治文化环境有关。
宋代取士科目中,还有专门的词科。词科是宏词、词学兼茂和博学宏词三科的通称,是专为朝廷选拔代言写作人才的科目。考试内容主要是诗赋、制、诰、杂文及策论。宋初沿袭唐代进士科重诗赋的惯例,宋神宗时朝廷采纳王安石的建议进士科罢除诗赋、文学,侧重经义、策议。宋哲宗时专设宏词科,选文学之士。宋徽宗时改称词学兼茂科,南宋高宗时又称博学宏词科。词科最后的定制也是三年一试。词科是为国家预储代言之士,即写作应用文书的人才,其对策不在务实而注重文采,如运用对偶、典故等技巧。某种程度上说,宋代词科是唐进士科选拔文词诗赋之才功能的分流。词科允许有进士出身的人参加考试,录取后官阶可以得到提升。北宋秦桧曾在徽宗宣和五年考取词学兼茂科,南宋文学家洪迈、学者王应麟、吕祖谦都曾考取词科。(www.daowen.com)
三舍法,指宋神宗时推行的太学教育三舍考选制度。它体现了学校教育制度与科举考试制度关系的进一步融合。宋代京都重要的教育机构为国子监和太学。国子监,专教京官七品以上的子弟,分习五经。国子监学生称为监生,享受保送省试的权利。太学,限八品以下官吏的子弟和平民中的优秀者入学。宋神宗即位后,非常重视太学教育,于熙宁四年,接受了王安石的建议,诏令太学实行三舍法。三舍指太学的外舍、内舍、上舍。三舍法规定,三舍生员均须经过考试才能入太学。太学生初入学,为外舍生,定员700人;外舍升内舍,定员300人;内舍升上舍,定员100 人。每月举行一次私试,即由太学学官自行出题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公试,即由朝廷派官主考。成绩分为优、平、否三等。外舍生成绩为优、平者,可升内舍生。公试后隔一年再举行一次考试,成绩仍分三等。两次公试均优,升上舍生,若定为上舍上等,则直接授官。宋徽宗时诏令取消州试和省试,并将全国学制分为三级:县学、州学和太学,均用三舍法考试。这样,三舍法就成了科举取士的重要途径。至徽宗宣和三年,诏令恢复贡举制度,废除州、县学校的三舍法,但太学依然实行三舍法。从此,宋代两种考试制度并存:一是贡举制,二是太学三舍法。宋代太学三舍法加强了科举与学校教育之间的关系,到明代科举应试者必经学校推荐成为定制。
宋代科举制度的完善还体现在更多考试细节的规定上。譬如为了防止官僚垄断士权,杜绝荐举中的营私舞弊行为,而对中央和地方官吏及其亲属进行了各种限制,科场规则也渐趋严格。如省试的时长,宋代一反唐代可以挑灯答卷的做法,只许白天答卷。宋初,科场还允许考生挟带东西。景德二年,宋真宗下令,举人不得再将茶厨、蜡烛、除《玉篇》《切韵》以外的书策等带入科场,科场内也不得喧哗,违反者一经查出,即被逐出,并取消参加科考一次。宋太宗淳化三年,朝廷实行了试卷糊名和锁院制度。考试完毕,试卷一律用印,防止有关人员偷换试卷或从中捣鬼。锁院制度主要为了防止主考官偷窃、泄漏考题。其规定,省试前50 天左右,主考官要搬进贡院居住,禁绝和外界接触,甚至也不能和亲属见面。宋真宗时,又制定了举人搜身法并设置誊录院。誊录院的主要任务是,重新誊录举人的试卷,再送至主考官手里。这样,主考官在评阅试卷时,就无法辨认举人的姓名、籍贯,甚至他们的笔迹。糊名、誉录等制度规定,对规范科考,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都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也为明清两代所仿效。虽然宋代的统治者对科举考试作了种种规定,但仍然不能杜绝考试中的营私舞弊行为,如怀挟文字、代笔作文、买通考官等。科举考试的各种弊病也引起了朝野上下有识之士的不满,范仲淹、王安石等都为改革科举制度付出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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