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隋唐制度革新-《中国历史通识读本》

隋唐制度革新-《中国历史通识读本》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隋唐鼎盛局面的出现,与一些具体制度的制定、贯彻有关。三省六部制 隋唐国家机器的核心是三省六部。每部下辖四司,共二十四司,分工处理政务。其中律是惩罚犯罪行为的刑法典,令是正面规定的规章制度条例,格、式分别为律、令的补充与变通细则。从780年起,唐朝统一推行新的赋税制度“两税法”。它的主要征税标准是财产,对于此前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是很大的改变,表明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

隋唐制度革新-《中国历史通识读本》

隋唐鼎盛局面的出现,与一些具体制度的制定、贯彻有关。这一时期究竟有哪些重要的制度?

三省六部 隋唐国家机器的核心是三省六部。三省分别是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它们都是从汉代“中朝”系统中发展出来的机构,已经彻底取代了秦汉三公在朝廷中的首脑位置。三省在处理政务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中书省负责出令,即代表皇帝起草诏令;门下省负责封驳,即对中书诏令进行审核,不妥者驳回;尚书省负责施行,即将通过的决策下发六部,监督其付诸实施。中书、门下两省设于宫内,尚书省设于宫外。三省的权力互相牵制,便于集思广益,保证国家政策的合理性,也有利于皇权的巩固,但行政效率不免略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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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和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宰相。他们每天上午在宫内的政事堂[1](后改称“中书门下”)商讨国家大事,午后各归本省处理本职工作。以后皇帝经常给某些级别稍低的官员加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一类头衔,让他们参加宰相办公会议。久而久之,“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就成为宰相的专称。与此同时,三省分工也出现简化的趋势。宋朝名义上有三省,实际上只以尚书省为主。金、元两朝只有一省,明初连这一省也废掉。但六部的设置直到清朝基本未变。

六部是尚书省属下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中吏部主管人事,户部主管财政经济,礼部主管文化教育,兵部主管军事,刑部主管司法,工部主管工程建设。每部下辖四司,共二十四司,分工处理政务。此外,还有九寺、五监,品级大体与六部相当,各自主管某方面的事务,受六部的制约。这样,就形成了一套完备的中央行政体系。

科举制 隋代开始出现一种新的选官制度科举制。它的特点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员,因为有多种报名科目,“分科举人”,故称科举。唐代科举最基本的两种科目是明经和进士。明经主要测试对儒家经书的背诵功底,录取相对容易。进士以考文学为主,命题写作诗赋,录取较难,因此也最受重视。科举制使大批门第不高的读书人通过相对公平的考试参加政权,扩大了官员的来源,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成为后代最重要的选官制度。

律令格式 隋唐的法制建设成就突出,形成了由律、令、格、式四种形式构成的法典体系。其中律是惩罚犯罪行为的刑法典,令是正面规定的规章制度条例,格、式分别为律、令的补充与变通细则。

流传到今天的《唐律疏议》包括唐律的律文和解释,是我国现存最早并且完整的法典。它系统地总结了前代法律实践经验,具有立法审慎、内容周详、条目简明、解释准确等优点,不仅影响以后的王朝,而且影响到东亚日本、朝鲜等国,在中国和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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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规定的刑罚共有笞、杖、徒、流、死五个级别,称为“五刑”。笞刑自10~50下、杖刑自60~100下,各分五等,均为以杖责打身体。徒刑指被官府关押服苦役,分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五等。流刑为流放外地,分2,000、2,500、3,000里三等,皆服役一年,役满在当地落户。死刑分绞、斩二等。

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隋和唐朝前期,土地占有比较分散。国家在严格户籍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以丁为单位的赋役制度,即租庸调制。唐初规定:成年男子每年要向朝廷缴纳一定数量的谷物,叫作“租”;再缴纳一定数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每年应服徭役20日,不去的人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这项制度所规定的赋役负担不算很重,保证农民有充分的生产时间,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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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和唐初实行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它是从北魏沿袭下来的。唐初规定:18~60岁的男子均由政府授给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60岁以上男子、残疾人、寡妇等授田大致减半。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口分田则在本人死后归还政府另行颁授,但首先照顾死者家中有授田资格的人。总体上说,均田制所规定授田数量只是“应受田”,即在土地占有现实情况的基础上,以个体农民耕作能力为依据制定的占田限额,旨在充分发挥土地和人力效率。均田制的实施适应了当时社会上存在大量自耕农的情况,起到了稳定产权和确保赋役来源的作用,为国家的强盛创造了条件。

唐朝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大批农民破产流亡,户籍混乱,租庸调制已经无法维持。各级官府巧立名目征税,百姓负担沉重。从780年起,唐朝统一推行新的赋税制度“两税法”。规定:流亡的农民一律就地登记户口,与本地人共同承担赋税。地方官府负责将当地各项税收合并为一个总额,分摊到每户百姓头上。分摊的标准有两项,一是综合人丁、资产因素定出的户等,二是占有土地的数量。因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故名两税。

两税法简化了税收名目,又扩大了征税面,使百姓负担更为合理,也改善了唐朝的财政状况。它的主要征税标准是财产,对于此前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是很大的改变,表明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

思考题:

1.怎样评价隋唐的三省分权制度?

2.租庸调制为两税法取代的原因何在?

3.谈谈科举制。

[1] 政事堂起初设在门下省,后来迁到中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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