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等级一般按耐久性和耐火性进行划分。
2.1.2.1 按耐久性能分等级
建筑物的耐久等级主要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规模大小划分,作为基建投资和建筑设计的重要依据。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下列四级,见表2.1。
表2.1 建筑物耐久等级表
2.1.2.2 按耐火性能分等级
所谓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标准,它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最低值所决定的。划分建筑物耐火等级的目的在于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提出不同的耐火等级要求,做到既有利于安全,又有利于节约基本建设投资。现行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见表2.2。
表2.2 建筑物耐火等级表
注 1.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www.daowen.com)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分类
(1)非燃烧体。非燃烧体指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天然石材、人工石材、金属材料等。
(2)燃烧体。燃烧体指用容易燃烧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木材、纸板、胶合板等。
(3)难燃烧体。难燃烧体指用不易燃烧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者用燃烧材料做成,但用非燃烧材料作为保护层的构件,如沥青混凝土构件、木板条抹灰等。
2.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所谓耐火极限,是指任一建筑构件在规定的耐火试验条件下,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只要以下三个条件中任一个条件出现,就可以确定建筑构件达到耐火极限。
(1)失去支持能力。失去支持能力指构件在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下,由于构件材质性能的变化,使承载能力和刚度降低,承受不了原设计的荷载而被破坏。例如受火作用后的钢筋混凝土梁失去支承能力,钢柱失稳破坏;非承重构件自身解体或垮塌等,均属失去支持能力。
(2)完整性被破坏。完整性被破坏指薄壁分隔构件在火中高温作用下,发生爆裂或局部塌落,形成穿透裂缝或孔洞,火焰穿过构件,使其背面可燃物燃烧起火。例如受火作用后的板条抹灰墙,内部可燃板条先行自燃,一定时间后,背火面的抹灰层龟裂脱落,引起燃烧起火;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使钢筋失去预应力,发生炸裂,出现孔洞,使火苗蹿到上层房间。在实际中这类火灾相当多。
(3)失去隔火作用。失去隔火作用指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背火面任一点的温度达到220℃时,构件失去隔火作用。例如一些燃点较低的可燃物(纤维系列的棉花、纸张、化纤品等)烤焦后以致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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