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其战略地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不断强化。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为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引,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十六字方针,展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深入推进。
1.科学立法
“天下大治,起于法治。实现法治,必须立法先行。”[10]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法治”[11],将立法与国家治理、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丰富和发展了良法善治的思想。实现良法善治,要求我们切实推进科学立法,但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仍面临众多现实问题:一是由于立法选项重点不够突出,针对性不清,对设区的市立的法权限把握不准,使得法律科学性、可行性有待考证;二是由于在立法实践中对维护统一性和强调灵活性上把握不周,使得维护法制统一的任务更加繁重;三是由于部门利益法治化倾向依然存在,使得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最终法律还是由政府提出并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使得法律缺乏民主意愿;四是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五是由于部门起草法规草案存在贪大求全的思想和受追求体例结构完整等观念影响,导致法律实效性不强,这些现实问题都是当前立法工作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科学立法势在必行。
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过程中既要体现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规范权力与责任,界定权利与义务,使立法符合实际,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又要体现立法工作本身的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对此,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应当发挥人大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应当通过拓宽立法入口渠道,保障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立法建议权,保障公民的立法意愿;应当牢牢守住法制统一底线,遵循“不抵触”原则,做到不越权,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要把不抵触作为“高压线”,深刻吸收《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部分内容严重违反上位法规定,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的经验教训,牢牢守住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立法程序立法,这是因为程序性规定反映了科学方法和民主原则,科学民主的实质通过相应的程序表现出来;应当转变立法观念,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应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凸显地方立法特色,实现立法工作朝着精细化方向发展,而这一切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立法队伍。[12]
2.严格执法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严格执法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13]因此,全面依法治国重在执行落实,重在厉行法治、严格执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清醒看到,“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14]。这源于目前在执法领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因此说严格执法是形成高效法治实施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强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目标,明确从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等六方面促进严格执法,[15]充分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强调,严格执法也要强调,不能畸轻畸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办事,体现了国家对政府执法工作的重视。(www.daowen.com)
3.公正司法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最高的价值追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的首要之义,是法律机关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的制胜法宝。公平司法要求司法的最高标准和最终依据是国家法律与法规,司法裁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同时,司法要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行使,既不得不作为或徇私枉法,又不能越权司法,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随意粗放、变通、越权等司法行为屡见不鲜,这就必然导致司法不公问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因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16]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关于如何实现公正司法做了诸多阐释,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扭转职业良知,坚守法治、制度约束、公开运行等环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17],在2015年1月18日又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和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制度保障[18]”。对此可以看出,做到公正司法,守护职业良知是根本,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安危息息相关,与社会秩序的优劣紧密相连,司法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良知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很重要。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司法不公,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19],因此,司法人员首先要“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0],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其次做到公正司法,信仰并坚守法治是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到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21]法治的根基在于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可,法治的伟大在于人们出自真诚的信仰。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正是在受到信任因此而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22]所以面对各种执法司法的干扰,要坚守法治不动摇。再次做到公正司法,严密的制度约束是保障,这是因为制度机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此外,司法公开是防腐剂,要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曾言道:“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23]因此,“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24]
4.全民守法
古希腊哲学家、法学家亚里士多德说:“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让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实现全民守法要从多角度思考。从守法的主体上看,“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守法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5]《决定》提出了“两个一体”,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着重强调了党和政府两个主体,因此可以说党委和政府是守法的关键主体。“政党不仅担负起了挑选在政府体制理论中是表达国家意志的机关的成员,即立法机关的成员的责任,而且担负起了挑选执行这种意志的人员,即执行官员的责任。”[26]因此,中国共产党人要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政府公职人员要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从守法的内容上看,法治中国的守法内容主要是各种制定法,包括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但其中最核心的是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作为公民,遵守宪法是最基本的义务。“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尊法、信法是守法的最高境界,但目前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及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因此要求增强全社会的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坚持把全民尊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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