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形成五个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历程艰难,经历了由“提出”“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形成”和“完善”等不同发展阶段,最终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从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共产党进行了深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到八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已初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党的十六大报告重申了十五大提出的要求指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3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指出,在前几届工作的基础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七大报告还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后,围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和国家继续要求加强立法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在此基础上,十九大报告又新增了依法立法的新要求,强调要依宪立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统一起来。在2017年11月20日召开的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强调,要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和核心议题。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指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有效衔接、协调高效运转、持续共同发力、实现效果最大化的法治实施系统。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能够有力解决目前存在的社会经济问题,提升国家法治治理能力。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把握十个基本要素。一是宪法权威的神圣性,这源于宪法既是政治宣言,又是行为规范,是一切政党、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规则。二是法律体系的严谨性,主要强调法律体系各部门法之间及其内部之间,以及每部法律的原则与具体规则和总则与分则之间的严密性和协调性,因此针对目前一些法律制度规则系统不严谨、法律体系不配套或不协调等问题,依据要求应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5]。三是执行程序的法定性,这是指法定程序规制一切权力、保障合法权利。即是说,相对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相对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四是违法后果的必定性,这是指违法后果对于一切违法行为是必然的和必定的。五是执法过程的透明性,即是法律制度在公开透明中运行,建立信息平台和公开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切实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六是救济渠道的畅通性,即是说畅通被侵犯了的群众权益的救济机制。这里的“被侵犯”包括遭受公权力侵害和遭受其他方面的侵害,对此应当建立机制,切实保障公民各项合法权益充分实现。七是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这是指发挥各项监督机制应有的效能,加强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八是法治队伍的可靠性,这是指建设高素质、能力强的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人民调解员等法治专门队伍,这一队伍建设要保证政治可靠、素质可靠、组织可靠、制度可靠。九是普法教育的全面性,即是加强普法教育的覆盖面和有效性。最后是考核评价的激励性,就是说健全对地方党政、机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法治能力的评价激励机制。法治是人民意志,全体公民对法治的认同是实施法治的一切力量之源,让法治成为一种意识、一种习惯、一种文化。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法治的有效实施不仅依赖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更依赖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就是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法律文本真正变成社会规范和人们的行为规范”。[6]法治监督的核心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而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指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建立的有效的法治化权力监督网络。(www.daowen.com)
法治监督是对宪法法律实施进行的监督,是法治实施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法治监督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内在目标,又是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保障和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法治监督体系并不完备,监督不到位、走形式、弱化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进行法治监督,就要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针对目前存在的监督缺失、监督不力的现象,首先,要构建严密的监督体系。在关键领域严厉执纪问责,对宪法、行政权力、司法等重点领域依法监督。其次,要重视监督的系统性。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从监督制度层面构建系统的监督体系。再次,要推进“再监督”,增强监督实效。要让监督进“笼子”,防止监督权力滥用。针对法律实施的薄弱环节和监督盲点、难点,构建常态化的实时监督和日常监督,让监督“全天候”在线,提高法治监督的实效。[7]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治保障是确保法律体系形成、法治高效实施、监督有效落实的重要支撑。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托。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政治和组织保障、人才和物质条件保障、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保障等。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托。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真正把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有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决不能搞“三权分立”;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决不能搞多党竞选、轮流坐庄,坚定制度自信,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必须培养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在法治教育方面,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首位,端正政治立场,强化职业操守,夯实专业知识;在法律职业保障方面,要尊重司法规律,捍卫和维护法律职业的严肃性和神圣性。通过科学合理确定法官、检察官员名额并切实提供财政物质保障,稳定司法队伍;通过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发挥律师队伍作为依法治国重要力量的积极作用,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其中之“善”,就是要符合国情,彰显以民为本。[8]
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目前,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建设面临着体系化的任务,如何发挥党内法规的体系化作用,提高党内法规在当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的效能,构建党内法规体系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从党内法规的体系构成看,党内法规主要包含:综合性党内法规,如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思想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如2013年2月19日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等。组织人事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一是组织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如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二是干部人事方面的党内法规,如2014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作风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如,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反腐倡廉方面的党内法规,如201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如1990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2004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军事方面的党内法规,如2003年12月5日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等。[9]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规范共产党人的行为、把控共产党人的作风是当前的主要任务,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社会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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