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委托监理合同的具体规定

委托监理合同的具体规定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发包人(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完成一定的工程监理任务而签订的合同。对需要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人进行监理。发包人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是委托监理合同中工程监理人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为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为专用条件。

委托监理合同的具体规定

1)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发包人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完成一定的工程监理任务而签订的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

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项目的发包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以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对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原则上应由发包人自行决定。但是对于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为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保证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属于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必须依法委托工程监理人实施监理,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则由发包人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对需要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人进行监理。发包人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是委托监理合同中工程监理人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依据。发包人与工程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以及建筑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联合颁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CF—2000—0202),明确了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范了建设工程监理双方的行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CF—2000—0202)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为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为专用条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于2012年3月颁布,此文本由5部分组成,分别为:协议书、标准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附录B。

(1)协议书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实际上是协议书,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但它却是监理合同的总纲,主要包含委托监理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总投资;双方约定的承诺;合同文件的组成及合同的生效、签订日期;委托人、监理人的基本情况。经当事人双方在有限的空格内填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对双方商定的监理业务、监理内容的承认和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

(2)标准条件(www.daowen.com)

标准条件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各个委托人和监理人都应当遵守。标准条件是监理合同的主要部分,它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等。

(3)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工程特点、专业特点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协调一致后填写的。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专用条件的条款是与标准条件的条款相对应的。在专用条件中,并非每一条款都必须出现。专用条件不能单独使用,而必须与标准条件结合在一起才能使用。

(4)附录A

为了便于工程监理单位拓展服务范围,将监理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保修等阶段及其他咨询服务定义为“相关服务”,如果建设单位将全部或部分相关服务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完成时,应在附录A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5)附录B

建设单位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监理工作派遣的人员和无偿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应在附录B中明确地约定所提供的内容、数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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