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工程监理《建筑法》(第4版)

建设工程监理《建筑法》(第4版)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建筑法》出台的意义及基本内容《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施行。尤其是《建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首先为建筑活动构建了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和法律基础。《建筑法》共8章85条。2)《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建筑法》(第4版)

1)《建筑法》出台的意义及基本内容

《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建设领域的第一部大法,自颁布施行以来,在规范建筑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等方面起到了以往许多法规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建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首先为建筑活动构建了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和法律基础。其后,配套法规的制定,《建筑法》的修订,都可以在此框架基础上发展,对全国建设立法工作起促进和推动作用。

《建筑法》共8章85条。第1章总则,共6条,是对《建筑法》的法律原则和有关法律概念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对建筑活动和建筑业管理的基本政策等;作为《建筑法》主体的法律规范,为第2—7章,共74条,对建筑许可、建筑活动主体、建筑市场、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及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建筑法》的第8章附则,共5条,主要对《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及生效日期等法律技术性问题作了规定。

2)《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设计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www.daowen.com)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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