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江苏省妇幼保健院实践分享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江苏省妇幼保健院实践分享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各职能部门根据中标结果签订经济合同草案并经对方签字盖章确认后送审计处登记审核,审计处审核完毕后一周内出具“江苏省妇幼保健院合同审计意见书”。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江苏省妇幼保健院实践分享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医院审计处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经济秩序,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经济合同,是指医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济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章 经济合同种类和主要条款

第四条 医院签订经济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

1.设备、材料、物资等购置合同。

2.耗材、试剂、物资等长期供货协议。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安装合同)。

4.为保障医院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各项服务、劳务合同(包括水、电、气、通信、维保等)。

5.设备的维修、保修、租赁合同。

6.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合作协议。

7.科技协作合同(包括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药物验证等)。

8.其他经济合同。

第五条 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第三章 经济合同签订程序

第六条 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程序如下:(www.daowen.com)

1.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须按照统一管理,归口采购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具体经办。同类项目不得拆分,原则上5万元以上的项目,要采取院内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并签订经济合同。

2.招标或议标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安排,提请使用部门、审计、财务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参与,并提前3~5日通知招标内容、时间、地点。

3.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过程应有完整、清晰的书面记录,中标结果需有全部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4.各职能部门根据中标结果签订经济合同草案并经对方签字盖章确认后送审计处登记审核,审计处审核完毕后一周内出具“江苏省妇幼保健院合同审计意见书”。

5.各职能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书到党政办开具“授权委托书”,将经济合同草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送至审计处加盖“江苏省妇幼保健院经济合同专用章”,至此经济合同正式生效。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审计处、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对材料进行留存,整理归档。

第四章 经济合同审核内容和职能

第八条 医院经济合同审核工作由审计处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施。第九条 经济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审核采购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完善,各分管部门签字是否齐备。日常采购项目应有年度预算(或经费来源)和使用部门申请(或有成本分摊说明),临时性、突发性及重大采购项目应有院行政例会纪要或相关情况说明,并报分管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审批。

2.审核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对方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扩大经营范围的情况,有无从事专业服务的资质,持有的各项证照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3.审核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及中标结果相一致。

4.审核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具体。签字是否是法人或法人委托人

5.审核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和内容,是否有对医院明显不利和损害医院合法利益的条款和内容。

第十条 审计处经济合同审核职能如下:

1.参与经济合同项目的招投标和谈判过程,参与重大项目的事先论证、考察、调研。

2.审核经济合同的条款内容及相关材料,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条款不符合规定的经济合同予以退回并提出修改意见。

3.对审核完毕的经济合同,审计处于一周内出具“江苏省妇幼保健院合同审计意见书”,并统一进行编号登记管理。

4.负责“江苏省妇幼保健院经济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使用,所有经济合同需经审计处加盖“江苏省妇幼保健院经济合同专用章”后方正式生效。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医院经济合同模板和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6.根据实际需要,对经济合同签订后的后续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损害国家和医院利益,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行为,由医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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