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依据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其先后程序如下:
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2)违反“让行”规定的。
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www.daowen.com)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事故责任有如下规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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