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在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
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来历证明。
③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④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凭证。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小提示:
新车未登记的,盗抢险不生效,如果发生汽车被盗抢,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2)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4)对登记后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小提示:
机动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如下:(www.daowen.com)
①9座以下(含9座)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2年1检,6年以上1年1检。
②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1年1检,超过5年的1年2检。
③摩托车4年以内2年1检,超过4年的1年1检。
④货车1年1检。
5)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小提示: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条件:
①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②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
6)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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