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2)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或被暂扣、吊销或撤销,或驾驶证准驾许可与所驾车型不符的,均视同无证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4)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机动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5)如图2-1所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图2-1 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的车型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驶机动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以上准驾机动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机动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机动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小提示:
汽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www.daowen.com)
3)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不准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须戴头盔。
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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