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校车驾驶人管理要求及处罚措施

校车驾驶人管理要求及处罚措施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5)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①提出注销申请的。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校车驾驶人管理要求及处罚措施

1)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取得相应准驾机动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②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③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④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⑤无犯罪记录。

⑥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驾驶证。

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④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www.daowen.com)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3h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5)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①提出注销申请的。

②年龄超过60周岁的。

③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④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⑤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⑥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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