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驶机动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0.5h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2)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机动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以上准驾机动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机动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机动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3)持有准驾机动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4)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机动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www.daowen.com)
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③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其准驾机动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小提示:
驾驶证降级制度只针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并且是逐级降级,最低降到C1。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不存在降级的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符合降级条件的,每次只注销准驾机动车型中级别最高的一个车型,如驾驶人持有A1、A2驾驶证,第一次只注销A1。
5)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机动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机动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注销其最高准驾机动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机动车型驾驶资格。
6)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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