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驾驶证记分与审验规则解析

驾驶证记分与审验规则解析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机动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在机动车驾驶症的10年有效期内,每年记分均未达到12分的,经审验符合驾驶人条件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升级为长期有效。

驾驶证记分与审验规则解析

1.记分

(1)记分周期及分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等5种。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见表2-2。

表2-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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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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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示: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累积记分的处理

1)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一个周期内首次达12分的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首次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3)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达12分的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除按照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处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2.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www.daowen.com)

(1)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机动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3h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2)定期审验与驾驶证有效期升级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在申请换证时应接受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机动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满6年为第一个法定审验期,在第一个法定审验期内,无累积记分或者6年内每年记分均未达到12分的,经审验符合驾驶人条件的,驾驶证的有效期升级为10年。在机动车驾驶症的10年有效期内,每年记分均未达到12分的,经审验符合驾驶人条件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升级为长期有效。

(3)定期审验与驾驶证有效期降级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机动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按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2)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小提示: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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