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的注销是指由于持证人的某种原因,不再从事或不再适合从事驾驶机动车,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驾驶证,注销其证件的一种业务手续。
1.驾驶证的注销
1)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①死亡的。
②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③提出注销申请的。
④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⑤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⑥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3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www.daowen.com)
⑦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准驾车型的。
⑧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⑨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⑩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有⑤项至⑧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2.驾驶证的恢复
因上述⑤项、⑥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小提示:
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机动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机动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机动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机动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