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讯》1949年6月3日)查伪“金元券”系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四大家族掠夺人民血汗,损害人民利益及进行内战之工具,使我全国人民损失极大。本会为保护人民利益,稳定市场金融,建立新民主主义经济新秩序起见,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之人民币,为全解放区统一流通之合法货币。自即日起,所有完粮纳税以及一切公、私款项收付,物价计算,财务、债务、票据、契约等,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及清算本位。
(二)伪“金元券”自即日起为非法货币。但为照顾人民之困难起见,在六月四日以前暂准在市面流通,过期即严禁使用。在暂准流通期间,人民有权自动拒用伪“金元券”,任何人不得强迫其接受。
(三)本会规定人民币一元折为“金元券”二十五万六千元为本市第一次比价。但因国民党反动派政府仍在继续发行,伪“金元券”一定继续贬值,故在暂准流通期间,市场使用伪“金元券”,不受第一次比价之限制,人民可随时按其贬值程度更改比价。本会并授权本市中国人民银行,随时挂牌公布人民而对伪“金元券”比价之变动。
(四)自即日起,本市买卖物价,一律按其原价遵照本市第一次比价,改成人民币计算。以后不得因伪“金元券”贬值而抬高。如有奸商故违,定予严办。
(五)凡五月廿九日以前这一切债权,债务、契约、合同等,均须按本市第一次比价折成人民币,凡不依据规定改订者,在法律上不生效力。(www.daowen.com)
(六)为照顾人民困难,本会责成本市中国人民银行,以人民币按牌价收兑一部分伪“金元券”,收兑之比价,限额,期限及兑换手续办法,由人民银行规定公布之。
以上规定,仰全体人民遵照办理,违者以扰乱金融论处。
此布。
主任 丁秋生
副主任 张登 顾德欢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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