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1.3条规定为30min,考虑了一定安全系数以及实际人员疏散状况和个别人员疏散困难等情况。应急备用电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在主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并保持持续供电,其功率应满足所有应急用电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连续供电30min的要求。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解析】(www.daowen.com)
据调查,一些建筑物采用蓄电池供电时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均在30min以上,有的达到40~45min。试验和火灾证明,当一般用途的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人员应在10min以内疏散完毕,否则,将因火灾和烟气的蔓延、高温烟气及火灾的有毒热分解物而增加窒息死亡的可能性。此外,日本有关规范规定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指示灯的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应在20min以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3条规定为30min,考虑了一定安全系数以及实际人员疏散状况和个别人员疏散困难等情况。但对于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工业建筑和大型的公共建筑,由于疏散距离较长或疏散人员较多,可能出现疏散时间较长的情况,故对这些场所的连续供电时间要求有所提高。
一般,独立的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方式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但当前我国这类设施的使用还存在许多问题,完好率较低。因此,为了保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电的安全可靠,设计时应尽可能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急备用电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在主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并保持持续供电,其功率应满足所有应急用电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连续供电30min的要求。采用集中供电方式时,应采取防火、防机械损伤等措施保护配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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