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9.4.6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m。
(4)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解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9.4.6条对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口和排烟阀的设置作了详细规定。(www.daowen.com)
(1)本条规定的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较大的防烟分区常需设置数个排烟口。排烟时,需同时开启所有排烟口,其排烟量等于各排烟口排烟量的总和,故排烟口应尽量设在防烟分区的中央部位。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如超过30m,将可能使烟气过于冷却而与烟气层下的空气混合在一起,影响排烟效果。此时,应调整排烟口的布置。
(2)本条还要求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任一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自行启动。即一经报警,确认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控制中心开启或手动开启排烟阀,则排烟风机应立即投入运行,同时关闭着火区的通风空调系统。
执行本条文时应注意:
1)排烟阀要注意设置与感烟探测器联锁的自动开启装置,或由消防控制中心远距离控制的开启装置以及手动开启装置,除火灾时将其打开外,平时需一直保持闭锁状态。
2)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墙面上时,距地面宜为0.8~1.5m;设置在顶棚下时,距地面宜为1.8m。
(3)根据前面的说明,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为了使在疏散人员的安全出口前1.5m附近区域没有烟气,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沿疏散方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烟气温度较高,排烟口距可燃物较近易使可燃物引燃,故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m。由于烟气本身的特点,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最高排烟口的上部以利于排除烟气。
(4)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过大会过多地吸入周围空气,使排出的烟气中空气所占的比例增大,影响实际排烟效果。
(5)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1)此情况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9.1.3条第6款中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空间。如房间内有人停留,发生的火灾可因房间较小而被人员及时发现,迅速采取施救措施。此时,烟气可经走道内的排烟口或排烟阀排除。如为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发生火灾,由于房间较小,每个房间均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在实际安装时会有较大困难,而通过走道内的排烟口或排烟阀排除不会对该区域造成较大影响,但房间之间应做好防火分隔。
2)疏散走道按规定无论是否需要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均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正确计算排烟量,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以及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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