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9.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解析】
设置防烟分区能较好地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使火场上产生的高温烟气不致随意扩散,以便蓄积和迅速排除。防烟分区一般应结合建筑内部的功能分区和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进行划分,不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地下室)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1)防烟分区对于一个建筑面积较大空间的机械排烟是需要的。火灾中产生的烟气在遇到顶棚后将形成顶棚射流向周围扩散,没有防烟分区将导致烟气的横向迅速扩散,甚至引燃其他部位;如果烟气温度不很高,则其在横向扩散过程中将与冷空气混合而变得较冷较薄并下降,从而降低排烟效果。设置防烟分区可使烟气比较集中、温度较高,烟层增厚,并形成一定压力差,有利于提高排烟效果。
国外对商店烟控系统的有关研究表明:必须用挡烟垂壁从天花板向下延伸,将天花板下的空间分隔成若干防烟分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综合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要求,规定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既考虑与有关规范一致,又方便某些面积要求较大的建筑设计。当然,如果防烟分区过大,会使烟气波及面积扩大,不利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若面积过小,则会提高工程造价。因此,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防烟分区大小。(www.daowen.com)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还规定了用作防烟分区分隔物的要求。在火灾时,建筑物中防火分区内有时需要采用机械排烟方式将热量和烟气排除到建筑物外。为保证在排烟时间内能有效地组织和蓄积烟气,用于防烟分区的分隔物十分关键。为此,参考我国有关规范和国外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作了相应规定。防烟分隔物可采用墙体、结构梁或具有一定耐火能力的装饰梁,也可采用下垂的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帘板、防火玻璃等具有挡烟功能的物体。
(3)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9.4.2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烟分区一般不应跨越楼层。某些情况下,如一层面积过小,允许将多个楼层划分为同一个防烟分区,但不宜超过3层。
2)对地下室、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等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3)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m;挡烟分隔体凸出顶棚的高度应尽可能大。
4)当走道按规定需设置排烟设施,而房间(包括包括半地下、地下房间)可不设,且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走道划分防烟分区。若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不是防火门时,防烟分区的划分应包括这些房间。
5)当房间(包括半地下、地下房间)按规定需设置排烟设施,而走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且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房间划分防烟分区;如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不是防火门时,防烟分区的划分应包括该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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