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0.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版)
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www.daowen.com)
【解析】
民用建筑内存放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例如,容易放出可燃气体氢气的蓄电池,或用甲类液体的小型零配件等),设置排风设备时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以免将这些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送入该民用建筑中的其他房间内。此外,其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通向安全地点进行泄放。
对于通风设备自身还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在有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时,应根据该场所的防爆等级选用相应的防爆设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0.1.4条中规定的“良好的自然通风”是指在该通风条件下,房间内如存在可燃液体或气体时,这些物质的蒸气或气体与空气的混合气体浓度能始终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如存在其他易燃易爆固体时,室内温度能始终保持在安全存放和使用温度条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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