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9.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m2。
(3)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版)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www.daowen.com)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m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解析】
我国对防烟、排烟的试验研究尚不系统、深入,缺乏完整的相关技术资料。为了顺利并有效地排除烟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参考国外有关资料,规定了有条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部位应开启外窗的最小净面积。有条件时,应尽量加大相关开口面积。对于体育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应选用不小于该场所平面面积的5%。
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因火灾时产生的烟气和热气流向上浮升,顶层或上两层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除顶层外的各层之间可以灵活设置,例如在一座5层的建筑中,一至三层可不开窗或间隔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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