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8.5.5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1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2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6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仓库。(www.daowen.com)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仓库;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解析】
气体灭火剂不导电、不造成二次污染,是扑救电子设备、精密仪器设备、贵重仪器和档案图书等纸质、绢质或磁介质材料信息载体的良好灭火剂。气体灭火系统在密闭的空间里有良好的灭火效果,但系统投资较高,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只要求在一些重要的机房、贵重设备室、珍藏室、档案库内设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的场所中有些未限制哈龙灭火系统的使用,主要考虑这些场所经常有人工作,以及某些情况下设置其他系统难以为灭火设备提供足够的建筑空间等情况。根据《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我国于2005年和2010年分别停止生产卤代烷1211和卤代烷1301灭火剂。另外,国家有关法规也规定:在允许设置卤代烷灭火系统的场所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因此,在选用卤代烷1211和1301灭火系统时,应慎重考虑。
(2)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
(3)根据近几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使用情况看,对该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开通及验收后的运行等,均应严格执行规范的规定,以确保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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