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版)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www.daowen.com)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解析】
地下、半地下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这是建筑安全疏散的基本原则。
考虑到地下建筑的实际情况,为适应地下较大面积建筑开设直通室外安全出口困难或不经济的现实,增加了可等价变通的设计措施要求。可在设置2个安全出口有困难时,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包括通过符合规范要求的底层楼梯间或具有防烟功能的疏散避难走道,再到达室外的安全出口)。其中,疏散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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