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版)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表5.1.1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注: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2.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www.daowen.com)
(续)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m2。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解析】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每层的水平防火分隔的建筑面积,但每层防火分区的分隔体严格地说需要在同一轴线位置贯通上下各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5.1.7条中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发生火灾时,不易疏散,扑救困难。因此,参照国外相关规范规定,本条作出了地下、半地下室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m2的规定。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应为建筑内某一局部位置与其他部位有防火分隔又需要增加面积时,可通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方式提高其防火安全水平来实现,但该部位包括所增加面积,均应同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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