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本规范第3.3.2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版)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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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5.2条规定了除甲类仓库外的单层、多层、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明确了乙、丙、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了满足扑救火灾、防止初期火灾(20min以内)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三项因素。
(1)防止初期火灾蔓延扩大,主要考虑“热辐射”强度的影响。有关说明可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4节的相关条文说明。
(2)仓库火灾表明,在二、三级风的情况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5.2条规定的防火间距基本上可行、有效。
(3)据一些地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反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5.2条规定的防火间距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如小于该距离,会给扑救带来困难。
由于戊类仓库储存的物品均为不燃烧体,火灾危险性小,可以减少防火间距以节约用地。
(4)关于高层仓库之间以及高层仓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有关说明可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4.1条和第3.4.4条的条文说明。
(5)有关乙类火灾危险性仓库的防火规定。有不少乙类物品不仅火灾危险性大,燃速快、燃烧猛烈,而且有爆炸危险,虽然乙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较甲类的低,但发生火灾爆炸时的影响仍很大。为有所区别,故规定与其他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分别不宜小于25m、30m的防火间距。实际上,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发生火灾事故后的危害与甲类物品相差不大,因此设计时应尽可能与甲类仓库一样要求,并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布局等来确保和增大相关间距。
乙类六项物品,主要是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纸油绸及其制品、浸油的豆饼、浸油金属屑等。
实践证明,这些物品在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够缓慢氧化,如果积蓄的热量不能散发出来,就会引起自燃,但燃速不快,也不爆燃,故这些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不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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