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1.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www.daowen.co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版)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注:1.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2.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
【解析】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的最大总储量,是根据工厂企业附属油库和其他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仓库等的储量确定的。对个别企业附属油库的储量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5)执行有困难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论证解决,以适应大型工业生产的需要。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5)表4.2.1中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灭火扑救要求和现行的一些实际做法提出的。火灾时,一般只考虑单罐的影响。不同单罐储量的火灾影响差异较大,目前还不能完全从理论上准确推导出燃烧辐射热等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从实际火灾案例看,一个1500m3的地下原油储槽,燃烧10h左右可烤着距着火部位30m的一幢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屋檐部分,且大部分碳化,但距40m的砖木结构厂房未碳化。一个120m3的苯罐爆炸起火,可引燃一相距19.5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檐。一个30m3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起火,能震碎相距15m范围的门窗玻璃,辐射热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根据扑救油罐火灾实践经验,油罐(池)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15m的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20m的距离,才能满足灭火需要。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5)明确一个储罐区可能同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时,应经过折算(可折算成甲、乙类液体,也可折算成丙类液体)后,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确定其防火间距。甲、乙类液体与丙类液体按1∶5进行折算的方法,是最早沿用国外规范的规定,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5)将有关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变压器、变压站之间防火间距的规定纳入表4.2.1,便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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