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的要求。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版)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m)
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或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www.daowen.com)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表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解析】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比卫生、日照等要求都低,实际工作中可以行得通。根据灭火救援需要,6m的防火间距也是必要的,但考虑到旧城市在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具体困难,因此也作了一些有条件的调整,主要是:
(1)当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或超出高度较高时,应主要考虑较低一面对较高一面的影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版)的有关规定一致。
(2)当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且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防火间距允许减少到3.5m。因为火灾通常都是从下向上蔓延,考虑较低的建筑物起火时,火焰不会导致迅速蔓延到较高的建筑物,采取防火墙和耐火屋盖是合理的,故规定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较高一面建筑物起火时,火焰不会导致向较低一面建筑物窜出和落下,故较高建筑物可通过设置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设施来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有关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具体设计要求已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版)中做了明确规定,设计时应按该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主要是考虑消防车通行的基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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