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厂房外设有易燃物品设备时,应如何设计防火措施?

厂房外设有易燃物品设备时,应如何设计防火措施?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如厂房附设不燃物品的室外设备,则两相对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条的规定执行。

厂房外设有易燃物品设备时,应如何设计防火措施?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3.4.6 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储量小于或等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版)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解析】

装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其设备本身是不燃材料,设备本身可按相当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4.1~3.4.4条的规定,即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为12m;装有乙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需要10m。

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m)

978-7-111-46483-9-Chapter01-2.jpg(www.daowen.com)

注: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或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如厂房附设不燃物品的室外设备,则两相对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4.1条的规定执行。至于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与所属厂房的间距,主要按工艺要求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4.1条不作具体规定。

小型可燃液体中间罐常放在厂房外墙附近,为安全起见,对外墙作了限制要求,同时对小型储罐提倡直接埋地设置。条文“面向储罐一面4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中的“4m范围”的具体含义是指储罐两端和上下部各4m范围,见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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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油罐面4m范围外墙设防火墙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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