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版)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www.daowen.com)
【解析】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一般包括稻草、麦秸、芦苇、烟叶、草药、麻、甘蔗渣、木材、纸浆原料、煤炭等的堆场。
据调查,上述有的场所在布置时由于较好地选择了安全地点和注意了风向,效果良好。在实际选址时,应尽量将上述场所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确有困难时,也应尽量选择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这对于防止飞火殃及其他建筑物或可燃物堆垛等,十分有利。
由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4.1.1条规定的这些场所起火后燃烧速度快、辐射热强、难以扑救,容易造成很大损失且火灾延续时间往往较长,扑救和冷却用水量较大。因而,应在选址时充分考虑消防水源的来源和保障程度,使消防水源充足。
许多城市的煤气罐,一般都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带,如沈阳市、鞍山、大连、上海等市的煤气储罐,大都分散在城市用户集中的安全地带,每个煤气储罐还设有煤气放散管(ϕ150~250mm),一旦煤气发生事故,可进行紧急放散,有的还设有中心煤气压缩机站用以调节各储气罐均衡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发生火灾时,易导致储罐破裂或发生突沸,使液体外溢发生连续性火灾爆炸,危及范围较大。有的可使原油流散达100~200m,有的油品燃烧时还会发生突沸现象,危及范围和经济损失都很大。因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应尽量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但考虑到某些单位的具体情况,有时执行起来有较大困难,故在采取加强防火堤或另外增设防护墙等可靠的防护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设置位置宜远离居住区、工业企业和建有影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地区,并选择在通风良好的地区单独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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